广东省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须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药学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药学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对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有独特(创)的见解和精湛的技术并形成优势,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具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及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药品、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制剂、调配、检验、研制、生产、临床药学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或其他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有敲诈、勒索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已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药(技)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现代药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 (二)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精通本专业技术及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性能和保养维护要点。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独立承担本专业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地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四)在主持、指导和开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临床药学技术工作的人员,应主持并开展之项以上临床药学研究、血药浓度监测、药代动力学、药效学等监测研究或搜集药物情报资料指导合理用药、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等科研工作; 2.从事药检技术工作的人员,应主持并开展2项以上药品质量、药品质量标准、检测方法研究或起草之项部级以上药品标准; 3.从事制剂、调配技术工作的人员,应进行2项以上药物评价、药物利用研究、药物经济学研究(对某一类药物)或药物新剂型的研究; 4.从事科研、生产技术工作的人员,应主持并开展2项以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开发研究或新剂型、新工艺的设计研究。 (五)熟练正确指导下一级药学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专门,人才或带教研究生1名以上,并进行本专业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 (二)取得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3.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之篇以上; (二)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编著者)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2篇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斗篇以上(其中,国家级2篇以上)。 第九条:破格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卓著,学术和技术上有重大突破,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取得副主任药(技)师资格后,爱聘副主任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取得副主任药(技)师资格后,受聘副主任药(技)师职务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3.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以奖励证书为准)(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3篇以上)。 第十条: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药学专业主任药(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 广东省药学专业副主任药(技)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药学专业副主任药(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及时了解国内外本专业药学新理论和新技术发展的动态,将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中;有较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操作技术熟练,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学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或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药学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药品、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的制剂、调配、检验、研制、生产、临床药学等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二、三级医疗事故或其他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四)有敲诈、勒索行为已受到查处或已定性为一级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延迟4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主管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技)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主管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主管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学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以现代药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提交有效证明。 第六条: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 (二)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技术及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性能和保养维护要点。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本专业部分疑难技术问题的指导或咨询工作; (三)参与组织。指导本专业的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技术项目,主持制定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并有效地用于规范技术操作及管理; (四)在开展科研工作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临床药学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临床药学研究、血药浓度监测、药代动力学、药效学等监测研究或搜集药物信息资料、指导合理用药、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等科研工作; 2.从事药检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药品质量。药品质量标准。检测方法的研究或起草1项部级以上药品标准; 3.从事制剂、调配技术工作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药物评价、药物利用研究、药物经济学研究(对某一类药物)或药物新型的研究; 4.从事科研,生产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开展或参与1项以上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开发研究或新剂型、新工艺的设计研究; (五)对下一级药学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 (二)取得下列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科技成果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课题的主要参加者(前三名,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3.市卫生行政部门立项科研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以项目申请书为准),课题执行情况良好,取得阶段性成果; 4.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的推广应用1项以上,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可。(本款仅适用于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 第八条: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二)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编著者)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 (四)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和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本款只适用于县或乡镇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 第九条:破格条件 确有真才实学,任现职期间业绩卓著,学术和技术上有较大突破,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但取得主管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技)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学位),取得主管药(技)师资格后,受聘主管药(技)师职务3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科技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2.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3.市(厅)级科技成果二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4.市(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获奖项目2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二名,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著作1部以上(主要作者或主编、副主编)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国家级1篇以上); 2.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2篇以上)。 第十条: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或九)、四、五、六、七、八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药学专业副主任药(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高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表格样式等见附录。(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