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 粤人职[1999]23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1)广东省临床医学专业资格报考条件(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 (2)广东省医技专业资格报考条件(主任医(技)师、副主任医(技)师) (3)广东省预防医学专业资格报考条件(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 (5)广东省药学专业资格报考条件(主任药(技)师、副主任药(技)师) (6)广东省中医专业资格报考条件(主任中医师、副主任中医师) (7)广东省中西医结合专业资格报考条件(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8)广东省中药专业资格报考条件(主任中药(技)师、副主任中药(技)师) (9)附 录 广东省人事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