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现将《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培养造就一支热爱农村卫生事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我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结合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的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所评审的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乡镇卫生院副主任医(药、技)师”。本条件同时适用于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在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为评审对象。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副主任医(药、技)师任职资格在规定的职务岗位限额内评聘,床位已达到25张以上的按省职改办《关于适当调整地、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甘职改办〔2000〕16号)文件执行,达不到的根据专业工作需要原则上设l一2名副高级职务岗位。职务岗位比例由市(州)职改办核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申报临床、公共卫生、中医、 口腔专业副主任医师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乡镇卫生院有效的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技)师工作满5年。 (二)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治(管) 医(药、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技)师工作满5年。 (三)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取得主治(管) 医 (药、技)师资格, 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技)师工作满5年。 第七条 申报评审人员任现职近5年期间年度考核成绩均应在称职以上。 第八条 申报评审人员必须有一篇本专业论文在市州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或在省级学术会议上交流并收录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上。 第九条 申报评审人员必须参加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组织的相关专业的技能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申报。免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技能考试。 第十条 申报评审外科、妇产科系统的人员需提供10份手术记录,内科、中医系统的人员需提供10份病历,全科医学、预防医学、妇幼保健、药学、医技类系统的人员需提供10份业务工作报告,参加专业组答辩及评分。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人员,平均每年在乡镇卫生院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及公示报告。对卫生技术人员实际工作时间,所在单位要认真做好考勤工作,考勤结果应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人员,任现职必须每年完成本专业学术总结1份,并报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部门存档,申报评审时送交专业组答辩及评分。 第三章 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 第十三条 申报评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 (一)专业理论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能应用于实际工作。 (二)业务技术能力 有较丰富的农村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能熟练处理本地区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的防治(制) 以及危急重症抢救;能解决较复杂疑难问题,工作业绩较显著。能规范书写有关医学文书等资料。 1、全科医学类:在全方位开展健康促进、疾病预防、诊疗、康复等方面有一定的经验;熟练掌握主要慢性病的一、二、三级预防,以及急症的鉴别诊断、紧急抢救与转诊;通过对病例的筛查,能及时准确地发现常见慢性病病人,并对其进行长期跟踪随访;能正确识别、评价与干预心理行为疾患和家庭健康问题。具有一定基层卫生保健的组织管理能力,能制定本区域不同人群的健康计划,组织操作,并对全过程进行评价。 任期内平均每年至少对1000例次病人提供防治与保健服务,有相对稳定的个人和家庭保健对象;各种服务记录书写规范合格,其医疗保健技术达到本地先进水平。 2、内科系统:在内科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并能掌握与内科有关的专业技术;对内科常见疾病、综合性危急重症能作出正确地诊断和处理;能掌握本专业常用诊疗技术及相关技能,能独立解决较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问题;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 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0例,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复杂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每年不少于10例。 3、外科系统:对外科常见疾病、综合性危急重症能作出正确地诊断和处理。熟练掌握并完成本专业常规及急诊手术,具有较强的临床应变能力。掌握本专业一些中型手术的指征、手术操作技术、手术前后处理等,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 任期内处理危急重症或作为术者完成手术平均每年至少50台(例)次,其中完成中型手术或较复杂疑难病症抢救工作每年不少于5台(例)。 4、妇产科:掌握妇产科专业的基础知识与基本理论。对妇产科常见疾病、综合性危急重症能作出正确地诊断和处理。能独立处理妇产科门急诊、病房的常见疾病和危急重症,能独立完成接生、胎吸引术与产钳术、会阴侧切术与缝合术。 任期内处理危急重症或作为术者完成手术平均每年至少50例(台)次,其中完成中型手术或较复杂疑难病症处理每年不少于5台 (例)。 5、中医:掌握中医基础理论、中医经典著作及与本专业有关的各家学说。能运用中医理、法、方、药对常见病进行辩证论治,并能正确诊断和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疾病和危急重症;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知识及技能。 任期内平均每年系统诊治病人不少于1000例,主持危急重症的抢救和较复杂疑难病症的处理工作每年不少于50例。 6、预防医学: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具有处理传染病疫情及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中的业务技术能力;能进行公共卫生有关业务活动的设计及数据的收集、处理工作;能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处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能认真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7、妇幼保健:能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能参与本专业中短期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协调、实施和效果评价;能开展本专业妇幼保健咨询、健康教育,能组织完成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能认真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有关妇幼保健方面的调查、监测、干预项目的工作任务。 8、药学:能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药学工作经验,了解医院药学管理及法规的基本内容,能掌握药品供应、调配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掌握毒、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掌握50种以上常用药的适应症、不良反应及配伍禁忌。 中药人员应熟练掌握中药的加工炮制、制剂和配方等各种技术操作,并在某一方面有所专长,能掌握400种以上中药的性味、功效、鉴别、质量检查、配伍禁忌等全面技术。 9、医技类: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动态,较熟练应用本单位设备仪器。能吸收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为相关学科提供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了解本专业的主要设备仪器的原理、性能、使用及其安装、保养和维护。 (三)科研水平 了解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开展回顾性临床工作经验总结。阅读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并能撰写文献综述。 第十四条 必须完成担任现职期内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每年平均取得25学分,并获得《继续教育证明书》。 第十五条 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申报评审临床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必须到县级医疗机构进修学习工作1年,或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修学习工作半年以上。 第十六条 凡医疗事故责任者3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1年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科研成果或伪造学历、记录、证件、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处理之日起3年内;经查实有开单提成、收受药品回扣、病人“红包”等医德医风差者,自处理之日起3年内,均不允许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七条 凡符合申报副主任医(药、技)师职务基本条件,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二款中的一款可评审副主任医(药、技)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作为前5名完成人,获省级科技奖励;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市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级三等科技奖励或县级一、二等科技奖励。 (二)符合下列7项中的2项。 1、主持或参与(前5名)完成市(州)、厅(局)级科研项目,已通过市(厅)级鉴定、其成果已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并取得明显效益。 2、作为前5名完成者,获得市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4名完成人,获市级三等科技奖励或县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县级三等科技奖励2项。 3、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专业期刊正刊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以上。 4、正式出版有科普性、创造性的本专业专著,本人完成3万字以上(以出版社证明为准)。 5、在本单位内主持完成开展新业务工作,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6、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被确定为市、县级以上学术带头人;或获省卫生厅授予的全省卫生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 7、任现职以来带教下级卫生技术人员2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及公示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申报评审人员,多人合作的获奖成果、项目,比例计算合作者个人成绩依照《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甘职改办〔2001〕6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获得“乡镇卫生院副主任医(药、技)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按照副高级职务管理权限聘任。 第二十条 获得“乡镇卫生院副主任医(药、技)师”的人员调离乡镇卫生院,此资格无效。 第二十一条 获得乡镇卫生院有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的人员不得申请转评全省有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全省有效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原执行的“兰外有效”不再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职改办、省卫生厅职改办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