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甘卫人发〔2015〕288号 关于报送2015年度卫生计生及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社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委属各单位,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我省有关职称评聘的文件精神,经省职改办同意,定于2015年9月召开全省卫生计生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为切实做好申报推荐与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审政策依据 (一)推荐评审的卫生专业人员,必须符合《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2001〕6号)、《关于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补充通知》(甘职改办函字〔2002〕17号)、《关于参加全国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的通知》(甘职改办〔2003〕2号)、《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2003〕9号)、《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关于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新专业新学科进行评审认定的通知》(甘卫函发〔2005〕63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人职〔2006〕15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及使用办法〉的通知》(甘人职〔2007〕1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等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配套文件的通知》(甘人发〔2008〕2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层级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数额管理和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甘人发〔2009〕23号)、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双向流动工作的意见》(甘卫人发〔2011〕192号)、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职改办《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职称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事人改办〔2011〕10号)、《甘肃省关于全科医生职称评聘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职〔2013〕72号)、《关于明确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进修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14〕46号)、《关于规范职称评审对论文要求的通知》(甘人职〔2014〕33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全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卫生技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合并进行。拟申报评审生殖健康咨询师、人口保健师和计划生育药具师3个计划生育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符合《甘肃省计划生育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甘人发〔2004〕72号)、《甘肃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和人口保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试行办法》(甘人职〔2006〕33号)和《甘肃省计划生育药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人职〔2007〕69)等文件有关评聘规定。 (三)大学普通班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按《关于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正常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职改办发〔2005〕3号)执行。 (四)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甘人社通〔2014〕314号)规定,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免于外语考试,在少数民族州及艰苦条件(矿山、井下、森林、野外)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外语成绩不作为否决条件,50岁以上晋升高级职称的人员外语成绩不作为否决条件。2014年9月19日之后的外语考试及格(含省内及格),成绩在晋升职称时不再受有效期的限制。全省50岁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及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免于计算机考试。县及县以下事业单位和在艰苦条件(矿山、井下、森林、野外)、少数民族州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定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不及格不作为否决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有效期由3年延长至5年。 二、有关要求与注意事项 (一)按照《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规定,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到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一年。从2015年度开始,卫生技术人员未完成支农任务或不属于符合免予支农条件的人员,不再推荐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同时,各地、各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不得将矛盾转移或上交,要积极做好政策调整的解释说明工作。 (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的意见,对于申报评审卫生计生及中医药专业副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的,现将取得资格并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满5年的台阶年限缩减至4年,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副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根据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甘肃省乡村医生职称评定办法(试行)》(甘人职〔2014〕49号)的规定,全省乡村医生高级职称评定工作从2015年正式启动,凡符合评审条件,申报评审副主任乡村医师以上级别的乡村医生,可将相关评审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审核,由所在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汇总,并经市(州)职改部门审核后,按照时限要求统一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职称评审材料受理地点。 (四)正常晋升卫生专业高级职务,在本单位相应空岗内推荐。市州医疗单位报送评审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资格人员材料前,须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数额,上报材料时需随附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岗位的函件。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下级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服务期5年,服务期满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占原单位和服务单位岗位结构限制。同时,免除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卫生支农经历的要求。现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符合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正高级职务,市(州)卫生局、人社局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审核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审核。 (五)凡申报评审主任、副主任护师人员,除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属和少数民族州、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者,可申报评聘“企业有效、单位有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外,其他人员的学历按全省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务统一规定执行。原获得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的护理人员,符合评审大范围条件(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业绩条件)的,可按正常程序报送卫生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全省有效资格。破格申报的人员,可按甘职改办〔2004〕4号文件规定,评审全省有效的任职资格。 (六)根据原卫生部、人事部《临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省卫生厅、省职改办《关于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临床技能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卫函发〔2004〕42号)等相关规定,凡申报参加医、药、护、技、计划生育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省职改办、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相关专业实践技能考试。2014、2015两年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推荐申报2015年卫生计生和中医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七)根据《甘肃省非国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试行办法》(甘职改组〔1999〕37号),非公有制单位卫生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工作纳入全省卫生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关申报评审事项均按甘职改组〔1999〕37号、甘职改组〔2000〕2号、甘人职〔2012〕20号文件规定办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员积极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照以下要求执行。 1.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按照“谁审批设置、谁主管”的原则,通过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提交评审。评审时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 2.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不受事业单位岗位结构设置比例的限制,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评审。 3.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不受原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规定必须到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一年的限制。 4.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人员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人员任现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和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由所在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 5.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核实推荐的申报人员的真实身份,所推荐人员严格限于单位聘用人员。公立医疗机构在编人员如假借以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聘用人员的身份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经查证属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审。对于审核把关不严的的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经查证属实,将在全省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可参照所受聘单位在编高、中、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岗位设置比例,申报评审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所在单位出具委托评审报告,逐级审核上报。推荐单位必须认真核实申报人员真实身份,所推荐人员严格限于单位聘用人员。如假借以编外聘用人员的身份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经查证属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评审。对于不按规定公示、审核和把关不严的的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经查证属实,将在全省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申报人员任现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均应达到合格以上。 (十)由于科技主管部门对科研课题不再进行鉴定,并调整为验收方式进行评价。申报人员完成的科研课题按验收结果评定,其验收评定标准与原鉴定标准一致。 (十一)为强化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提升要求,从2014年起,申报评审卫生及中医药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自聘任中级职务以来应在省内外同级或上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原则上应到省外同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卫生技术人员脱产进修学习情况,由所在单位严格审核,并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出具证明函件推荐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十二)报送材料所用表格一律采用省职改办、省卫生计生委职改办规定的统一格式,附件中所列的相关表格,请从省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1.《评审卫生计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审查登记表》(附件2)一式1份,由各市州卫生局、人口委(卫生计生委)人事职改部门统一填报,一律使用A3纸打印报送,同时用U盘上报电子版。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均使用人社部制作的统一表格,采用手工填写,按要求加盖相关公章。 3.《评审卫生计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附件3)一式40份,“拟评审资格”应将专业和级别填写完整,表内填写内容必须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意见后经单位负责人签名,并逐级加盖公章后使用A3纸打印报送,同时由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汇总后用U盘上报电子版。已公示、签字、盖章后的表格不允许涂改。 4.申报评审卫生计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须提供毕业证书、低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或文件、外语合格证或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或成绩单、继续教育学分证、论文(期刊)、论著、获奖证书、成果鉴定原件。论著系多人合著者,需附出版社参编人员字数证明和主编签字。申报人员的论文采稿通知单、专著(译著)的出版合同及清样一律不作为评审依据。 5.申报评审临床、公共卫生、中医、口腔专业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需报送医师资格证和执业医师证原件。申报评审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需报送护士执业证原件。 6.《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病历分类表》(附件3)一式5份,《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手术记录审核表》(附件4)一式5份,两者均必须经单位审核认定加盖公章,并使用A4纸打印报送。申报评审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外科、中医骨科系列的人员需提供10份手术记录,申报评审内科、儿科、中医系列的人员需提供10份病历,在参加专业组答辩时,由本人提交到相应专业组进行评分。另外,凡经审核允许参加专业组答辩的计划生育专业人员,自带个人任现职以来工作总结10份,以备专家在答辩时使用。 (十三)除参加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援外医疗、中医药师带徒人员和省卫生计生委同意派出到国外进修人员外,其他所有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应参加答辩,要求个人提供一篇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技术工作总结(统一用A4纸打印,字数不超过1500字,一式8份),参加专业组答辩及评分。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十四)小范围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大范围任职资格人员,按省职改办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时在评审简表中注明小范围资格评审时间及资格名称。简表中的论文、专业技术业绩、荣誉称号栏目中要填写任中级职务后(或任小范围副高级职务后)的全部内容,同时需提供有关证件或材料。 (十五)报送材料时必须持有本单位公示报告以及市州人社局、省直厅局、企业集团或中央在甘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公函或委托评审书,要明确列出评审乡镇卫生院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破格晋升人员还应报送专题报告。必须按组织程序逐级报送,不得由申报评审人员本人报送。 (十六)对于申报2015年度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卫生技术人员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应由本人与拟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签订全职服务合同并经所在单位与县区卫生局认定。如有假借以乡镇卫生院人员身份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当年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对于不按规定公示、审核和推荐的单位,经查证属实,将在全省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七)对于申报人员提供的本专业专著、论文、科研成果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等评审材料,各地要逐级严格审核甄别,确保评审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尤其是申报人员的专著应重点审查评估。对于审核工作把关不严的市州和县区,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内进行排名通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审材料不予受理: (一)无相应空岗的单位; (二)上一年度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结果未达到要求者; (三)任职条件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含破格者),但未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未达到规定标准者; (四)上报材料未附业绩、成果、外语、计算机等有关证件原件者; (五)无市(州)、厅(局)职改部门推荐意见、单位公示报告,或各类表格印章不全、由个人上报材料者; (六)上一年度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以及被省卫生计生委因参加万名医师支农等工作通报明确不得晋升者。 (七)未完成支农任务或不属于符合免予支农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 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报送评审材料时间为7月20日至8月20日。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省直部门以及非国有单位务必于8月4日前上报评审材料,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务必于8月20日前统一上报评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二)材料报送地点为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省广电网络大厦13楼)。 各市州、各部门和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及时向有关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传达,抓紧做好符合条件人员的推荐、评审材料的审核与公示工作,及时上报评审材料,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联系电话:(0931)8539710、4530400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7月20日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