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人发〔2013〕243号 关于报送2013年度卫生技术及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兰州大学及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卫生部和我省有关职称评聘的文件精神,经省职改办同意,定于2013年10月初召开全省卫生技术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为切实做好申报推荐与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审政策依据 推荐评审的人员,必须符合《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2001〕6号)、《关于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补充通知》(甘职改办函字〔2002〕17号)、《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人职〔2006〕15号)、《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2003〕9号)、《关于参加全国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的通知》(甘职改办〔2003〕2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及使用办法〉的通知》(甘人职〔2007〕18号)、《甘肃省职称评定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办法》(甘职改办〔2004〕7号)、《关于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新专业新学科进行评审认定的通知》(甘卫函发〔2005〕63号)、《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等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配套文件的通知》(甘人发〔2008〕2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层级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数额管理和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甘人发〔2009〕23号)、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卫生技术人员双向流动工作的意见》(甘卫人发〔2011〕192号)、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职改办《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职称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事人改办〔2011〕1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大学普通班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按《关于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正常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职改办发〔2005〕3号)执行。 二、有关要求与注意事项 (一)正常晋升高级职务,在本单位相应空岗内推荐。市州医疗单位报送评审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任职资格人员材料前,须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专业技术四级岗位数额,上报材料时需随附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岗位的函件。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向下级医疗卫生机构流动,服务期内可在服务单位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评高一级职务不占原单位和服务单位岗位结构限制。同时,免除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卫生支农经历的要求。现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符合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正高级职务,市(州)卫生局、人社局统一审核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根据申报情况,研究确定推荐评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数量,并确定岗位。 (二)护理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的岗位按照2011年调整的《甘肃省医疗机构护理专业高级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表》设置(附件1),高职护理人员占用本单位高职总限额数。凡申报评审主任、副主任护师人员,除在县属(不含市、区)、乡(镇)属和少数民族州、市属企事业单位以及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者,可申报评聘“企业有效、单位有效”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外,其他人员的学历按全省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务统一规定执行。原获得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的护理人员,符合评审大范围条件(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业绩条件)的,可按正常程序报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全省有效资格。破格申报的人员,可按甘职改办〔2004〕4号文件规定,评审全省有效的任职资格。 (三)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及省卫生厅、省职改办《关于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临床技能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卫函发〔2004〕42号),凡申报参加医、药、护、技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省职改办、省卫生厅组织的相关专业实践技能考试。2012、2013两年考试成绩合格者,可推荐申报2013年卫生技术和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按照《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规定,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一年。未完成支农任务或不属于免于支农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后,暂不予发文确认。 (五)根据《甘肃省非国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试行办法》(甘职改组〔1999〕37号),非公有制单位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工作纳入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有关申报评审事项均按甘职改组〔1999〕37号、甘职改组〔2000〕2号、甘人职〔2012〕20号文件规定办理。 (六)申报人员任现职务以来,年度考核均应达到合格以上。 (七)为强化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提升要求,从2014年起,卫生技术人员应在省内同级或上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在省外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3个月以上,或出国(境)进修培训1个月以上,本单位方可推荐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2013年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但对于已通过评审尚未完成进修学习任务的人员,应在2年内(自评审通过之日起算)安排完成进修。 (八)报送材料所用表格一律采用省职改办、省卫生厅职改办规定的统一格式,附件中所列的相关表格,请从省卫生厅网站下载。 (九)除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援外医疗、中医药师带徒人员和省卫生厅同意派出到国外进修人员外,其他所有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应参加答辩,要求个人提供一篇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技术工作总结(统一用A4纸打印,字数不超过1500字,一式8份),参加专业组答辩及评分。答辩时间另行通知。 (十)小范围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大范围任职资格人员,按省职改办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时在评审简表中注明小范围资格评审时间及资格名称。简表中的论文、专业技术业绩、荣誉称号栏目中要填写任中级职务后(或任小范围副高级职务后)的全部内容,同时需提供有关证件或材料。 (十一)报送材料时必须持有本单位公示报告以及市州人社局、省直厅局、企业集团或中央在甘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公函或委托评审书,要明确列出评审乡镇卫生院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名单,破格晋升人员还应报送专题报告。必须按组织程序逐级报送,不得由申报评审人员本人报送。 (十二)对于申报2013年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卫生技术人员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应由本人与拟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签订全职服务合同并经所在单位与县区卫生局认定。如有假借以乡镇卫生院人员身份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经查证属实,将取消当年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并在全省通报批评;对于不按规定公示、审核和推荐的单位,经查证属实,将在全省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审材料不予受理: 三、 报送材料时间和地点 (一)报送评审材料时间为8月30日至9月26日。省卫生厅直属单位、省直厅局以及非国有单位务必于9月20日前上报评审材料,各市州卫生局务必于9月26日前上报评审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甘肃省卫生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