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关于报送2014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可知: 2014年福建省卫生高级报送材料要求: 1.设区市职改办或省直有关厅(局)职改办出具的委托评审函。 2.《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花名册》和《呈报高级评审提交鉴定或答辩论文汇总表》要求:用EXCEL制表,统一用A4纸,各一式一份,并将电子版发至fjwsrc@163.com。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 4.《呈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人员的简明情况表》一式四十份(要求:统一用A4纸,正反面打印)。 5.高级职务专业技术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单一式一份。 6.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7.申报正、副主任医师(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及正、副主任护师的人员必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8.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文(或任职资格证书)一式一份及聘任文件(或聘任证书)一式一份。 9.外语考试成绩证书(免试者提交免试审批表)一式一份。 10.设区市级综合性和专科医院申报副主任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提交《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定期工作鉴定表》和《福建省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服务登记卡》各一式一份(见闽卫人〔2003〕148号文件,需提交原件)。属于文件规定免于下乡定期工作的人员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1.县级(市、区)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药、护、技)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时须提交《福建省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登记表》(见闽卫人〔2003〕148号文件,需提交原件)。 12.申报对象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日的证明一式一份。 13.获得科技成果奖和荣誉奖者应附上获奖证件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14.按各学历要求的聘任年限提交任现职以来的 《卫生技术人员年度业务考核登记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登记表》(见闽卫监〔2008〕93号文件)各一式一份。 15.所有申报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均应参加业务面试,要求提交一篇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技术工作总结(内容要求打印,字数不超过2000字)。每份均应附上“参加业务面试人员简明情况表”(一式十份,统一用A4纸)。 16.按闽卫人〔2006〕198号要求的级别和数量,提交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期刊或出版学术专著(含译著)原件各一式一份,若属非法刊物的按不符合规定处理。 17.除县(市)级及以下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外,其余正常晋升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须提交一篇专业学术论文(代表作)进行论文鉴定;不具备规定学历或未满规定任职年限(不含临床医师类别)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须提交一篇专业学术论文(代表作)进行论文答辩。提交鉴定或答辩的论文要求双盲复印,将论文目录及正文内容所在页中的作者姓名、单位等信息遮盖后复印(包括中文和外文部分),且不要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论文为外文的请附中文翻译。每份均应附上“参加论文鉴定或答辩人员简明情况表”(一式十份,统一用A4纸)。同时提交该篇论文的电子版本(用WORD文档,论文文件命名格式:单位+姓名+申报专业+发表年月),并将电子版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汇总。本次评审将对所提交鉴定或答辩的论文试行“文本复制检测”,检测结果提交评委参考。 18.凡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根据原省卫生厅、原省人事厅《福建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细则》(闽卫科教〔2007〕238号)规定,各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在任职周期内须提交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依据,统一使用原省人事厅、原省卫生厅共同制发的《福建省继续教育证书(医药类)》(该证书先由设区市、县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或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人员按学分要求初审,再送同级人事部门验证),并附上I类学分等相关证明材料(I类学分和全科医学继续教育学分必须提交原件)。 请将继续教育相关材料另外装袋放入评审档案袋中(袋面请按附件8粘贴)。 19.转换卫生专业技术的人员,须提交在新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进修培训2年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 20. 根据原卫生部、原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福建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0〕204号)、《福建省2010-2012年全科医师能力提升计划》(闽卫科教〔2010〕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1〕91号),属于住院医师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的,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申报人员的任职年限和呈报工作业绩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评审材料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3日。 各级人社、卫生计生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对上报的评审材料认真进行审查,并按时上报。申报条件不符或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申报;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结果。评审材料上报后须经卫生计生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复核通过后方可报送,经一次性告知并补充材料仍不符合规定的,不再通知补充材料,也不提交评审。 联系人:张莺,联系电话:0591-87826304 附件: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