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省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3〕1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省属公立医院改革发展,营造更为宽松的发展环境,进一步提升全省医疗服务综合实力和整体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省属公立医院自主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赋予省属公立医院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限,实行考评结合、评聘合一。省属公立医院在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自主设定聘任条件,在核定的岗位机构比例内,自主聘任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除外)并发放医院聘任证书。自主评审的单位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聘任方案报医院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省卫生、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健全卫生系列专业构成,在省属公立医院开展全科医生和卫生管理职称评聘工作,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提升卫生管理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卫生厅,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 (二)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对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人员,省属公立医院可直接聘任特设岗位,不计入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对引进的其他医学领军人才,省属公立医院可按规定申报聘任特设岗位,不计入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卫生厅,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 二、支持省属公立医院自主公开招聘人员 (三)进一步落实省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简化人员招聘程序,加大医学类人才引进力度。制定《福建省省属公立医院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对于符合目录规定条件的人员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予以补充。自主招聘单位要规范招聘程序,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扩大选人范围,优化学缘结构,避免“近亲繁殖”,招聘工作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卫生厅,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 三、创新省属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 (四)进一步规范医疗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抓紧修订原有的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标准,2013年6月30日前,按省定标准重新核定省属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省属医院应按编制尽快配齐人员。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明确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定位,公立医院原按自收自支经费形式核定的人员编制改为按照财政核补编制进行管理。探索建立理事会等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开展试点,落实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推动建立高效的现代公立医院管理体制。 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公务员局、卫生厅,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 四、推进省属公立医院分配机制改革,加大财政投入 (五)积极推进省属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制度改革,尽快实施绩效工资,根据单位上一年业务收入总量、并按照一定的增长比例,合理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建立健全绩效激励机制,绩效工资总量应与公立医院的医疗量、收入水平、完成政府办医目标任务情况等因素挂钩,保障医务人员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在实施规范化的绩效工资改革之前,允许省属公立医院在医疗收支(不含药品收支)有结余的前提下,在职人员奖金提取比例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公立医院内部的分配制度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实行同工同酬,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财政厅、卫生厅,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 (六)完善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设施、设备投入政策。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根据轻重缓急和承受能力,安排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所需经费补助,并结合各医疗机构自有资金情况,逐步提高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的补助比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省有关部门要优先对医疗机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提供快速通道,加快审批进度,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医疗机构项目建设。根据卫生部和我省关于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和管理要求,落实公立医院政府补助政策。严格控制医疗机构超标准、超数量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 (七)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13号),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理规划和配置省属中医医疗机构,加大财政专项经费投入,支持省属中医医院加快改革与发展,力争2015年达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中医医院建设标准和国家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要求。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福建中医药大学 (八)健全妇女、儿童医疗服务体系,依托省妇幼保健院筹建省级儿童医院。加强省级综合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和儿科建设,进一步加大对省属医疗保健机构妇幼卫生工作的资金投入。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编办,省财政厅、教育厅、公务员局、卫生厅,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 (九)设立省级卫生应急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应急物资储备点、紧急医学救援指挥信息系统建设,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所需的装备购置与维护、人员培训及对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 五、进一步完善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要求,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基本医疗保障承受能力等因素,控制药品、检查检验费用,严格控制单独收费耗材的品种和数量,适当提高充分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以及中医特色服务项目价格,疏导价格结构性矛盾,理顺医疗服务项目比价关系,通过动态调整、逐步完善,最终合理体现成本和价值。适应临床诊疗技术发展,每年审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大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和总额预付。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六、支持省属公立医院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加强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在“十二五”期间省财政安排卫生专项资金,用于实施突出贡献专家激励、医学领军人才引进、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高级管理人才能力提升4个高层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项目,重点支持省属公立医院引进一批高端拔尖人才,培养一批技术骨干人才,打造一批高级管理人才。省属公立医院要设立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提高发展性投入中用于人才队伍建设的比例,确保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的落实。加大财政专项经费投入力度,推进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财政厅、公务员局,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 (十二)经批准后设立“福建省杰出健康卫士”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获奖者享受“福建省杰出人民教师”同等待遇。奖励在我省医疗卫生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和杰出成就的优秀人才,激励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建功立业。 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卫生厅 (十三)支持我省现有本科层次医学院校改善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扩大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支持我省现有专科层次医学院校提升办学水平,适度扩大办学规模,办好示范性高职院校,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增设1~2所本科层次医学高等院校。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十四)完善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有效衔接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支持省属公立医院开展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的医学人才培养新模式试点工作。支持省属公立医院建设一批集医学生实践教学、住院医师及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培训于一体的临床能力培训基地。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 七、支持省属公立医院科研平台建设 (十五)加强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在“十二五”期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现有的临床重点专科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急需发展的重点专科、慢病防治中心建设。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家中医临床重点专科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重点专科以及“名老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的建设。通过优化布局与结构,多层共建,在全省形成布局合理、技术水平较高、各具优势的专科点群,力争全省总体医疗服务达到国内中上水平,部分专科进入国内领先行列。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财政厅 (十六)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加大重点实验室建设力度,完善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评价检测体系,改善医学科研条件,支持省属公立医院在医学科学技术及卫生管理的前沿领域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构建高水平实验技术平台和培育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科技厅、财政厅 (十七)实施省卫生教育联合攻关项目计划,全面支持省属公立医院与高校之间的交流合作,通过开展跨行业、跨区域的科技联合攻关,利用高校优质科技平台及学科、人才等资源,提高省属公立医院自主科研创新能力,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和高水平科技成果产出。搭建一批医学成果转化平台,促进基础医学、生命科学等多学科研究成果向临床医学转化。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厦门大学 八、支持省属公立医院对外合作交流 (十八)放宽外事审批限制,鼓励省属公立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出访次数和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安排和管理。省属公立医院领导干部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责任单位:省外办、卫生厅,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 九、支持省属公立医院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十九)支持省属公立医院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的省属公立医院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当地条件的省属公立医院住房困难职工,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支持将省属公立医院引进人才纳入省人才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帮助解决引进人才和职工的住房困难。省属公立医院购买的商品房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符合财税部门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卫生厅,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 (二十)支持省属公立医院对现有职工住房中的危房进行改造,并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享受棚户区改造相应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州市政府、泉州市政府 省属卫生系统其他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支持本地医疗卫生单位加快发展的具体办法,着力推进全省卫生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4日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