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的临床实践表明,蒙医药不仅对骨科疾病有独特疗效,而且对心脑血管疾病和血液病等疑难病症也有明显的疗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部门提供的资料显示,蒙医药治疗冠心病、高血压、老年缺血性中风和心血管神经官能症等心脑血管疾病,总有效率均超过90%[1]。蒙医药为中华民族特别是蒙古族人民的繁衍生息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因其神奇的疗效而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这种价值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将其产业化,使蒙医药产品在国内外药品市场中能够占有一席之地。在我国中医药产业中由于相关知识产权流失而导致的巨大经济损失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推进蒙医药产业化、实现其经济价值的同时,必须要加强蒙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结合蒙医药的特点研究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以防蒙医药这类传统知识被窃。 1 蒙医药知识的构成特点 形成于13世纪的蒙医药学是用纯天然药物和一些器械治病的蒙古族传统医学,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蒙医药学还相继吸收了古印度医、藏医、中医和西医等医药学知识,形成了独特的医药学理论,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特别是在医学理论和用药方面与西方医学和中医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形成了自己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1.1 有丰富的蒙医药理论文献 目前,国际上关于传统知识保护研究所关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很多国家的有些传统知识没有文献化,只是通过口头传播,流传在民间区域,世代相传。而我国的蒙医药知识有着两千多年的悠久历史,已经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广泛记载于古籍文献,并且已经形成自己的规范教育系统。特别是近几十年来,为了继承和发扬蒙医药学,内蒙古自治区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了蒙医药古籍和著作的搜集、整理和编译工作。先后整理出版了《方海》、《无误蒙药鉴》、《观者之喜》、《蒙医传统验方》、《蒙医药选编》等蒙医药学经典著作;编写出版了25部蒙医药本科专业使用的规划教材和14部专科使用的规划教材;同时编著了《蒙医志》、《蒙医手册》、《蒙药简释》等参考工具书;制定了《内蒙古蒙药材标准》、《内蒙古蒙成药标准》[2]。此外,还出版了大量蒙医药科技期刊。 1.2 治疗药物主要以天然物质为原料 蒙医药的治疗药物多数来源于天然物质,而且有着丰富的用药理论指导和文献记载。蒙药取材广泛,包括动物、植物、矿物等。近40年来,内蒙古自治区通过对蒙药材的调查研究,确定蒙药植物品种945种(其中中蒙医兼用药材732种、蒙医专用药材87种),动物药与矿物药250种,总共达1195种[3]。这些药物经过几千年的使用和验证,已经证明具有明确的疗效。与化学药相比,虽然这些天然药物的具体成分结构尚不十分明确,但可以确定的是这些天然药物当中蕴含了丰富的化学活性成分;而且,经过现代技术的研究,已经从中分离出一些结构明确的药物活性物质,如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的广枣总黄酮。 1.3 蒙医药知识内容多样化 蒙医药学在内容上包括蒙医理论、蒙药理论以及针灸、推拿、按摩、整骨医学等特色医学内容。特别是蒙医药在治疗和用药方面还具有其独特的手段和方法。如灸疗法、放血疗法、色布斯疗法、八日胡疗法以及对治疗脑震荡有很好效果的震荡疗法。蒙医药在用药方面的独特手段和方法体现在其独特的药物制剂上,如油剂、酒剂(如马奶酒)和金石剂。蒙医药知识还吸收了喇嘛教的宗教文化,与宗教融合在一起,使其具有特殊的民族色彩。 1.4 蒙医药的国际知名度正在不断提升 由于具有浓厚的民族和地域特色,蒙医药不象我国中医药传播得那么广泛,其主要存在于蒙古族聚居的地方,国内主要有内蒙古、新疆、青海、辽宁等省区。国外,除蒙古国使用蒙医药治疗疾病外,还有东欧的一些国家在使用蒙药治病。随着对蒙医药学的宣传和蒙医药学中外交流的日益增加,特别是自国家实行西部大开发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外人士开始认识、了解、接受和认可蒙医药学知识。据内蒙古中蒙医院统计,该医院年门诊量由几年前的不足20万人次达到现在的近30万人次,其中1/3患者是从区外慕名而来的,也包括俄罗斯、德国、日本和美国等国家的患者[2]。此外,一些蒙医药学的经典著作也被翻译成了不同国家的文字传播到国外。这些都表明蒙医药的国内和国外知名度正在不断提升,这也意味着蒙医药知识在国际上的公开和被知晓程度正在迅速扩大。 2 蒙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蒙医药历经沧桑,多次进化,是蒙古族医药文化的宝贵遗产,也是蒙古族人民在防病抗病斗争过程中积累的精华,具有科学性和技术性,其中蕴含着大量的知识产权。对于这些知识产权,应当优先采用现行国际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进行保护。但蒙医药知识完全采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是不可行的,因为蒙医药的很多内容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即使是能够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蒙医药发明,也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保护力度的有限性。 2.1 蒙医药理论知识不能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 专利权客体的特征之一是必须具备工业实用性,即申请专利保护的对象应当是能够进行工业化再现的技术方案,而蒙医药知识的许多内容并不能满足专利法的这一要求。蒙医药学中包含大量的基础理论知识(如因时、因人、因地辨证论治理论,针灸推拿医学理论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这些知识虽然可以用于指导生产和医学实践,并被临床证明具有确切的疗效和一定的科学性,但由于其不具备工业实用性、不能被用来在产业上实施,因而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不能通过专利法进行保护。 2.2 天然性限制了其专利保护的力度 蒙药以植物、动物和矿物等天然物质为主,即使对其进行炮制、提取和分离,也很难实现将有效成分分离到化合物状态;而且,蒙药制剂以复方制剂为主。蒙药的这种天然药物的混合物状态使得在进行专利申请时,难以对其药物组成进行清楚的表述,而专利法要求必须对申请专利的技术表述清楚,如果不能清楚地表述药物的组成,则只能采取方法定义产品的表述形式,而这种表述方式的产品专利保护力度,明显不如采用化合物结构式表述的产品专利保护力度强。 2.3 公开文献记载和国际公开传播对蒙医药知识保护的影响 蒙医药知识的大量文献记载和国际传播的不断扩大,使得大量的蒙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从专利法角度讲这些知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而专利权客体的另一特征是具备新颖性,因此,蒙医药知识的公开状态使其失去了寻求专利保护的可能性。 2.4 专利保护的地域性特征加大了寻求专利保护的成本 专利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即在不同国家寻求专利保护必须到相应国家申请专利;而且,专利的公开性要求专利申请人在向不同国家寻求专利保护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所要寻求保护的全部国家递交专利申请。一旦超过规定期限,专利申请被公开后,将失去再到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可能性;而且,国际专利申请高昂的费用,也使得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难以到很多国家申请专利。如果只在中国申请专利,专利申请公开之后,其他国家则可以无偿使用其技术。 3 蒙医药知识保护框架构想 3.1 利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尽管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于蒙医药知识的保护存在一些问题,但从整体法律框架考虑,对于蒙医药知识的保护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仍然是首选途径。因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是目前国际上不同国家在法律规则方面一致性比较强的一套法律体系;而且,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公约,如《巴黎公约》、《PCT条约》、《TRIPS协议》等。所以,寻求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在国际上比较广泛的范围内获得有效的保护。因此,蒙医药在寻求保护时不可能也不应该放弃已经非常完备和成熟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3.1.1 专利保护 蒙药作为一种产品,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可以申请专利保护。与之相关的方法、用途同样也是专利保护的对象。根据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分类标准,可将蒙医药的可专利对象分为蒙药产品、蒙药方法和蒙药的新用途。蒙药产品包括:以蒙药材为原材料制成的任何剂型的药物或中间提取物。具体包括蒙药材、蒙药复方制剂、从蒙药材中提取获得的单体、蒙药相关产品等。蒙药方法包括:蒙药活性成分的提取、分离和纯化方法,蒙药制剂的制备方法及其工艺步骤,蒙药材的加工和炮制工艺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方法等。蒙药新用途包括:已知蒙药材的新用途、已知蒙药活性成分的新用途、已知蒙药制剂的新用途等。 3.1.2 商标保护 商标作为商品和企业的象征,具有其无形资产价值,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一些不能获得专利保护的蒙药产品,也可以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其产品。所以,蒙医药的生产企业一定要加强商标意识,注意通过注册商标来保护其产品和服务。 3.1.3 著作权保护 蒙医药知识是蒙古族人民智慧的结晶,包含着丰富的蒙医药理论知识和临床经验。为了防止蒙医药知识的流失,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挖掘、整理、抢救蒙医药经典古籍、著作、原著、民间验方、手法等,将这些知识重新编辑出版,通过著作权对其进行保护。 蒙医药知识当中有大量的祖传秘方、诊疗技术。这些知识大多只是世代口头相传,没有形成文字记载,属于未公开的技术秘密,有关企业和个人可以用商业秘密来保护这些知识。 3.1.5 原产地标志保护 蒙药材50%产于内蒙古自治区,约40%产于云南、四川、广东、青海等省和新疆、西藏自治区,其余的从印度、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家进口。蒙药材的产地与其质量关系密切,如内蒙古阿拉善盟的肉苁蓉、鄂尔多斯市的甘草、包头的黄芪、大兴安岭的鹿茸都以其上成的质量闻名国内外[4]。所以,这些蒙药材产地可以通过原产地标志来保护当地的蒙药材。 3.2 蒙医药知识保护的特殊途径 3.2.1 建立蒙医药知识数据库 传统知识保护中最严峻的问题是如何防止生物盗版行为。作为我国传统知识重要组成部分的蒙医药知识,也面临这一问题。所谓“生物盗版”,即个人或者机构对农业和本地社区的知识和遗传资源的占有,以寻求对这些资源和知识的排他性垄断控制,通常通过专利或植物育种者权利的方式[5]。生物盗版行为在我国已日渐突出:日本在中国六神丸的基础上开发出救心丸,年销售额高达上亿美元;韩国在我国牛黄清心丸的基础上开发出了牛黄清心液,年产值达0.7亿美元。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在蒙医药领域再次发生,笔者建议,有关部门为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蒙医药建立数据库以确保有关在先权利。印度开展了名为数字图书馆的实验工作。这项工作为有关药用和其他用途植物(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的传统知识进行收集归档,以为建立一个便利的计算机数据库作出准备。这类数据库将使得全世界的专利管理部门都能够查找和审查,以便确定被申请专利是否已经普遍应用过或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从而避免为一些专利颁发证书,也可以避免生物盗版。我国有关部门可以借鉴这一经验,对我国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蒙医药知识进行收集归档,进而建立一个面向世界开放的蒙医药知识数据库,保护这些知识的在先权利,防止蒙医药知识生物盗版行为的发生。 法律是保护合法权利的最有力手段,所以,应该建立蒙医药知识的法律保护体系,使蒙医药知识的保护有法可依。2001年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但这部条例并没有具体涉及到蒙医药知识的保护问题。虽然蒙医药知识的保护可以从《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寻找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很难在实践中有效运用。而其他法律,如《职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药品管理法》、《国家保密法》、《科技进步法》中规定的内容又过于分散,也不能针对蒙医药知识进行有效保护。所以,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根据蒙医药知识的特点,制定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为蒙医药知识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在制定相关法律时,要注意借鉴国际上有关国家在保护传统医药知识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如泰国将传统医药分为国家配方、私人配方、一般配方予以区别保护,较好地兼顾了个人、国家及公众之间的利益,值得我们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