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要求 (一)三级甲等医院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国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3篇,其中:省级三级甲等医院人员在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1篇。 (二)省、市级除三级甲等医院以外卫生计生单位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论文3篇,其中:国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少于2篇。 (三)县、区级卫生计生单位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省级及以上期刊上发表的论文2篇。 (四)乡镇级卫生计生单位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本人业务能力综述材料1篇。 (五)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提供国家级期刊上发表的论文3篇。 论文赋分标准(见附件) 我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指标体系中,科研论文满分为20分,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符合上述要求的,得16分,同时符合加分条件的加4分。 提交论文有关情况说明 (一)论文必须是发表在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正式发行的医学专业学术期刊上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论文,且申报者为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无效。申报卫生技术管理专业的,必须提供卫生技术管理专业论文。 下列论文不能作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 1、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注册的期刊和学报(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未查询到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2、增刊、论文汇编、论文集(包括有国际标准刊号和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3、发表在电子版期刊上的论文; 4、省、市级卫生计生单位申报人的技术革新、病例个案报告的论文; 5、非所申报专业或相关专业的论文; 6、非任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发表的论文; 7、非医学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8、“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等数据库未检索到的论文; 9、在内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二)国家级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部、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国家机关各部委主管或民政部批准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及所属分会等全国性社会团体(学会、协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等部门和单位主管或主办的期刊。 省级期刊是指由省卫生计生委等省级政府各部门或经省民政厅批准的省医学会等省级社会团体组织主管或主办的期刊。 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目录中的省级期刊,可视同国家级期刊。 (三)申报人提交论文的期刊截止时间为申报评审当年的3月31日(以期刊出版日期为准)。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任职期内的符合要求的论文。凡提供假论文的申报人员,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者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同时,自查实之日起3年不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过渡期:2014年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供论文的要求仍执行《申报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规定和要求》(辽卫函字[2004]468号),2015年起全面执行本要求。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