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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湘卫职改〔2016〕2号

时间:2016-05-10 14:25来源: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者:lengke 点击: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工作的通知 湘卫职改〔2016〕2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卫生计生系列高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湖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工作的通知

湘卫职改〔2016〕2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医疗卫生计生单位:

  为做好2016年度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调整

  (一)2016年度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仍采取先参加专业理论考试后提交申报材料的方式进行。专业理论考试采用人机对话方式统一在长沙进行,命题、制卷和阅卷工作全权委托第三方承担。专业理论考试总成绩合格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方能申报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简称省卫高),专业理论考试成绩按65%的权重计入评审综合成绩。

  (二)为减轻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负担,自2016年起,凡综合成绩合格、但在综合评审时因单位职数有限未通过的人员,保留其综合合格成绩两年。在后续连续两年中,所在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需要和职数情况并经核准,在相应岗位(专业)确定了评审职数后,上述人员可直接与其他当年度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一并提交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即2015年度综合成绩上线,但在综合评审时因单位职数有限未通过的人员,若所在单位2016年、2017年相应岗位(专业)确定了评审职数,可参加2016年、2017年综合评审,依此类推)。

  (三)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精神,我省自2016年起,组织开展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简称基卫高,另行文)。县级医院、县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参加省卫高或基卫高职称评审(允许两项同选择)。参加省卫高职称评审的,必须符合其评审的条件和要求;参加基卫高职称评审的,职称外语成绩可不作为申报条件,但需参加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理论考试成绩作为评审的参考条件。

  (四)2016年不单设农卫高专业理论考试,省里不组织农村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二、专业设置

  本次专业理论考试共设96个专业,详见《2016年度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专业设置》(附件1,以下简称《专业设置》)。考生所从事岗位(专业)不在《专业设置》之列的,可选择相近专业报考(考生须注明现所从事的岗位(专业)及本次报考所选择的相近专业)。

  三、考试科目

  本次专业理论考试设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2个科目。2个科目连续考试,考试时间180分钟,每个科目总分100分,分别按0.4、0.6的权重计入专业理论考试总成绩。

  四、报考条件及要求

  (一)报考条件。报考人员须符合学历、资历、专业等基本条件和岗位设置条件。基本条件见《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条件》(附件2)。岗位设置条件根据报考人员申报单位类别分为以下两类。

  1.事业单位报考人员(已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人员):

  (1)单位已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2)单位有相应岗位(专业)的评审职数;

  (3)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签章。

  2.非事业单位报考人员:

  (1)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签章;

  (2)被事业单位聘用,但未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其进行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签章(须附被聘用事业单位出具的未纳入该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证明、个人与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人事代理合同);

  (3)民办医疗机构、非公组织人员、国有企业临时聘用人员、个体医生和社会流动人员等由其进行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签署同意报考意见并签章。

  (二)报考要求

  1.报考人员须认真对照报考条件,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各项规定后,再报名参考。凡不符合申报条件报名参加专业理论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考试费用不予退还,相关责任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2.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须认真核对报考人员《考试报名表》各信息项是否与其提供的证件、证书等原件材料一致,审查其学历、资历、专业等是否符合各项规定,并对其真实性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同意报考。(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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