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5
关于印发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桂职办〔2013〕118号
各市人社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并自2013年度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办。
2013年7月24日
关于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卫人发〔2009〕131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 号)及有关政策精神,加强我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经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自2013年度开始,在全区开展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为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意见适用于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评审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乡镇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规定的条件,自愿选择申报评审广西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达到规定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也可自愿选择申报评审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如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乡镇合格分数线但未达到县级以上合格分数线,在申报评审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向自治区卫生厅申请办理乡镇(c级)合格证书。
五、专业技术人员评审取得的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仅表明其具有广西乡镇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六、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只能作为广西乡镇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享受工资福利等其他待遇的依据,在广西各乡镇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范围内具有同等效力。
七、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能作为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享受工资福利等其他待遇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晋升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资历条件。
八、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审通过的,予以发文公布,但必须在本人的人事关系调入乡镇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后并在乡镇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才可申请办理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才能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享受工资福利等待遇的依据。
九、取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如调动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应按晋升方式重新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自治区职改办制作并颁发广西乡镇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用证书。
十一、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取得本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和卫生系列副高级两个专业技术资格。取得乡镇卫生服务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又取得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原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失效,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有权收回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十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自治区职改办和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