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4)(桂职办[2005]1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医技专业副主任 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医技专业副主任医(技)师须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较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已开展应用的疾病诊疗理论和技术,能将最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诊疗技术熟练,能独立处理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工作业绩显著,取得有较高价值的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技术水平较高,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较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执行医德规范。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直接从事医学影像(放射、核医学、超声等)、检验(卫生检验、临床检验等)、输血、病理、心电图、功能检查、理疗、病案、营养、医学实验等技术操作、诊断、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副主任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副主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中专毕业后在乡镇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8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二、主治(主管)医(技)师能独立完成部分疑难病例的院内外会诊工作;主管技师能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性能及保养维护要点,每年参与或指导技术操作500次以上,独立完成较复杂的技术指导工作或咨询工作。 三、参与医疗、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诊疗技术项目。 四、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应用于实践1项以上。 五、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3次以上。 六、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3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参与者。 二、市(厅)级(含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参与者或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三、承担县级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课题组成员前五名),其研究进展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确认己取得阶段性成果者(只适用于县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在开展本专业技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经同级职改部门组织专家考核认可。 五、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文献综述1篇。县和县以下各医疗单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学术论文可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的增刊。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医技专业副主任医(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录一 破格条件
主任医(药、技)师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1998)66号文件精神,对不具备临床医学专业主 (一)各类获奖项目(任现职以来)计分: 1、国家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 1000 二等 800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700 二等 500 三等 350 3、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 一等 400 二等 250 三等 150 4、市(地)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200 二等 100 三等 50 注: 1、第一完成人按满分计分;第二完成人按70%计分;第三完成人按50%计分;第四完成人按30%计分;第五完成人按20%计分。其他完成人不计分。 2、获奖项目指有科研立项合同,项目完成后结果鉴定的。 3、同一课题项目获两个不同等级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记分。 4、2003年12月前获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计600分。 5、原广西卫生系统设有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从2003年起改为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2001年前获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的可以计分。 6、高等医学院校科技进步奖从2001年停止评审,在这之前可以计分。 (二)著作、论文(任现职以来)计分: 1、专著、译著(有书号并由出版社发行,本人书写部分) (1)专著 计分 10万字以上(含10万字) 50 5—10万字 30 5万字以下(不含5万字) 10 (2)译著 30万字以上(含30万字) 40 10—30万字(含10万字) 20 5—10万字(含5万字) 10 (3)国内公开发行的国外医学分册 综述 10 文摘 5 2、论文(指第一作者,任现职以来撰写) (1)国家级核心期刊 论著或综述 20 国外本专业期刊 论著摘要(或讲座) 15 病例报告 7 (2)国内公开发行医学刊物 论著或综述 10 论著摘要(或讲座) 7 病例报告 4 (三)培养人才(任现职以来)计分: 1、第一导师培养硕士生1名 30 2、参与硕士生作为合作导师培养硕士生1名 10 3、指导进修生(每个进修生只有一名指导老师)或带教指导本单位下级卫生技术人员1年以上 10 进修生指导必须是在卫生厅科教处批准的临床住院医生培训基地或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范围内进行的方可计分。 (四)个人业绩(任现职以来)计分: 1、任现职后荣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80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治区优秀专家 50 2、任现职后荣获国家“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杰出青年、全国“三八”红旗手、卫生部先进个人、自治区劳动模范 40 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自治区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 30 3、任现职后荣获卫生部司(局)、市(地)厅级授予的先进个人 25 4、由所有在单位学术专家委员会确定为: ①学科带头人 20 ②本单位业务骨干 10 二、副主任医(药、技)师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1998)66号文件精神,对不具备临床医学专业副主 (一)各类获奖项目(任现职以来)计分: 1、国家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 1000 二等 800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700 二等 500 三等 350 3、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 一等 400 二等 250 三等 150 4、市(地)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200 二等 100 三等 50
注: 1、第一完成人按满分计分;第二完成人按70%计分;第三完成人按50%计分;第四完成人按30%计分;第五完成人按20%计分。其他完成人不计分。 2、获奖项目指有科研立项合同,项目完成后结果鉴定的。 3、同一课题项目获两个不同等级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记分。 4、2003年12月前获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计600分。 5、原广西卫生系统设有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从2003年起改为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2001年前获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的可以计分。 6、高等医学院校科技进步奖从2001年停止评审,在这之前可以计分。 (二)著作、论文(任现职以来)计分: 1、专著、译著(有书号并由出版社发行,本人书写部分) (1)专著 计分 10万字以上(含10万字) 50 5—10万字 30 5万字以下(不含5万字) 10 (2)译著 30万字以上(含30万字) 40 10—30万字(含10万字) 20 5—10万字(含5万字) 10 (3)国内公开发行的国外医学分册 综述 10 文摘 5 2、论文(指第一作者,任现职以来撰写) (1)国家级核心期刊 论著或综述 20 国外本专业期刊 论著摘要(或讲座) 15 病例报告 7 (2)国内公开发行医学刊物 论著或综述 10 论著摘要(或讲座) 7 病例报告 4 (三)培养人才(任现职以来)计分: 1、第一导师培养硕士生1名 30 2、参与硕士生作为合作导师培养硕士生1名 10 3、指导进修生(每个进修生只有一名指导老师)或带教指导本单位下级卫生技术人员1年以上 , 10 进修生指导必须是在卫生厅科教处批准的临床住院医生培训基地或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范围内进行的方可计分。 (四)个人业绩(任现职以来)计分: 1、任现职后荣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80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治区优秀专家 50 2、任现职后荣获国家“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杰出青年、全国“三八”红旗手、卫生部先进个人、自治区劳动模范 40 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自治区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 30 3、任现职后荣获卫生部司(局)、市(地)厅级授予的先进个人 25 4、由所有在单位学术专家委员会确定为: ①学科带头人 20 ②本单位业务骨干 10 三、护理专业主任护师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1998)66号文件精神,对不具备护理专业主任护师职务资格所需的学历、资历的人员,其在任现职期间获奖项目420分,著作、论文90分,培养人才60分,个人业绩30分等四项指标总分达到600分,且单项计分分别达到该项指标80%要求时,可破格申报评审护理专业主任护师职务资格。 (一)各类获奖项目(任现职以来)计分: 1、国家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 1000 二等 800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700 二等 500 三等 350 3、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 一等 400 二等 250 三等 150 4、市(地)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200 二等 100 三等 50 注: 1、第一完成人按满分计分;第二完成人按70%计分;第三完成人按50%计分;第四完成人按30%计分;第五完成人按20%计分。其他完成人不计分。 2、获奖项目指有科研立项合同,项目完成后结果鉴定的。 3、同一课题项目获两个不同等级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记分。 4、2003年12月前获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计600分。 5、原广西卫生系统设有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从2003年起改为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2001年前获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的可以计分。 6、高等医学院校科技进步奖从2001年停止评审,在这之前可以计分。 (二)著作、论文(任现职以来)计分: 1、专著、译著(有书号并由出版社发行,本人书写部分) (1)专著 计分 10万字以上(含10万字) 50 5—10万字 30 5万字以下(不含5万字) 10 (2)译著 30万字以上(含30万字) 40 10—30万字(含10万字) 20 5—10万字(含5万字) 10 (3)国内公开发行的国外医学分册 综述 10 文摘 5 2、论文(指第一作者,任现职以来撰写) (1)国家级核心期刊 论著或综述 20 国外本专业期刊 论著摘要(或讲座) 15 病例报告 7 (2)国内公开发行医学刊物 论著或综述 10 论著摘要(或讲座) 7 病例报告 4 (三)培养人才(任现职以来)计分: 指导进修生(每个进修生只有一名指导老师)或带教指导本单位下级护士(师)1年以上 10 进修生指导必须是在卫生厅科教处批准的临床住院医生培训基地或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范围内进行的方可计分。 (四)个人业绩(任现职以来)计分: 1、任现职后荣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80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治区优秀专家 50 2、任现职后荣获国家“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杰出青年、全国“三八”红旗手、卫生部先进个人、自治区劳动模范 40 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自治区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 30 3、任现职后荣获卫生部司(局)、市(地)厅级授予的先进个人 25 4、由所有在单位学术专家委员会确定为: ①学科带头人 20 ②本单位业务骨干 10 四、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 根据自治区职改办桂职办(1998)66号文件精神,对不具备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职务资格所需的学历、资历的人员,其在任现职期间获奖项目360分,著作、论文60分,培养人才30分,个人业绩30分等四项指标总分达到480分,且单项计分分别达到该项指标80%要求时,可破格申报评审护理专业副主任护师职务资格。 (一)各类获奖项目(任现职以来)计分: 1、国家科学技术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等 1000 二等 800 2、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700 二等 500 三等 350 3、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 一等 400 二等 250 三等 150 4、市(地)级科学技术奖 一等 200 二等 100 三等 50 注: 1、第一完成人按满分计分;第二完成人按70%计分;第三完成人按50%计分;第四完成人按30%计分;第五完成人按20%计分。其他完成人不计分。 2、获奖项目指有科研立项合同,项目完成后结果鉴定的。 3、同一课题项目获两个不同等级奖励,只能按最高级别计算记分。 4、2003年12月前获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计600分。 5、原广西卫生系统设有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从2003年起改为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奖,2001年前获医药卫生科技进步奖的可以计分。 6、高等医学院校科技进步奖从2001年停止评审,在这之前可以计分。 (二)著作、论文(任现职以来)计分: 1、专著、译著(有书号并由出版社发行,本人书写部分) (1)专著 计分 10万字以上(含10万字) 50 5—10万字 30 5万字以下(不含5万字) 10 (2)译著 30万字以上(含30万字) 40 10—30万字(含10万字) 20 5—10万字(含5万字) 10 (3)国内公开发行的国外医学分册 综述 10 文摘 5 2、论文(指第一作者,任现职以来撰写) (1)国家级核心期刊 论著或综述 20 国外本专业期刊 论著摘要(或讲座) 15 病例报告 7 (2)国内公开发行医学刊物 论著或综述 10 论著摘要(或讲座) 7 病例报告 4 (三)培养人才(任职以来)计分: 1、第一导师培养硕士生1名 30 2、参与硕士生作为合作导师培养硕士生1名 10 3、指导进修生(每个进修生只有一名指导老师)或带教指导本单位下级护士(师)1年以上 10 进修生指导必须是在卫生厅科教处批准的临床住院医生培训基地或医学继续教育培训基地范围内进行的方可计分。 (四)个人业绩(任现职以来)计分: 1、任现职后荣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80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自治区优秀专家 50 2、任现职后荣获国家“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杰出青年、全国“三八”红旗手、卫生部先进个人、自治区劳动模范 40 自治区“五一”劳动奖章、自治区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 30 3、任现职后荣获卫生部司(局)、市(地)厅级授予的先进个人 25 4、由所有在单位学术专家委员会确定为: ①学科带头人 20 ②本单位业务骨干 10
附录 二 一、申报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有关要求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简称“评审表”下同)。 (二)“广西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晋升职称评议表”一式25份(中医、中药、预防医学专业20份)。 (三)对照条件第一条,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评审表”相应栏目上(在申报资格名称前冠以专业名称),如心血管内科主 (四)对照第三条,必须提交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五)对照第四条,必须提交有效的外语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六)对照第五条,必须提交有效的全国专业技术计算机应用能力(三个模块)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四、五、六条规定的证件复印件需贴于评审表封2上) (七)对照第六条,提交任现职期间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或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八)对照第七条规定条件,填入“评审表”相应栏目,并提交由单位负责考核考查的有关证明材料。 (九)对照第八条,提交反映主要业绩的业务自传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查新报告、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复印件(含主管部门组织的三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十)对照第九条,提交任现职内规定的论文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单位审核盖章。 (十一)对照第十条,提交规定要求的论文及成果等材料。 (十二)凡已实施执业资格管理的专业如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中医、中西医结合、护理、医技(指医师类)等,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执业资格证书。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二)疑难:暂不分明,难以确定。 (三)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四)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五)基本掌握:充分理解,较好地应用。 (六)熟悉:明其意,并能应用。 (七)了解:知其大意。 (八)业务自传: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临床、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九)论文:指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 (十)科学技术奖:特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奖励项目。 (十一)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按来源可分为国家下达项目、国内外合作项目、合同项目及外商投资项目等。立项必须经市级以上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十二)科技成果获奖者: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 (十三)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十四)课题负责人:指课题第一申报者。 (十五)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特指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等概念均含标识的学历、年限、数量(目)、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县以下含县等。 (二)本条件所提“市”指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三)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需同时附上相应公开发表的专题论文,否则作无效成果看待。 (四)从事皮防专业的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选择申报临床医学的“皮肤科”或预防医学的“皮肤病”专业。 (五)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的内容包括:在基层卫生单位开展专业技术工作及技术指导工作;举办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参加农村巡回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工作;参加各种抗病救灾工作,处理重大疫情、自然灾害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扶贫、支教及挂职锻炼。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