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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

时间:2011-04-19 10:35来源:卫生高级职称考试网 作者:lengke 点击:
关于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现将人事

关于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现将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落实卫生技术系列各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 组织领导
  为保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由市人事局和市卫生局联合成立北京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卫生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在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北京地区(军队系统除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市卫生资格考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成员由市卫生局人事处、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根据人事部、卫生部的规定,会同市卫生局确定北京市的考试合格标准,核发资格证书。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考试报名,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核发考试成绩。
  各区县人事局、卫生局也要相应成立区县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在市卫生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县辖区内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
  二、聘任
  取得中级、初级资格(含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可受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核定的机构编制和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或职数),在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按照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其他
  已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取得的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有效。从2002年1月1日起,本市不再进行卫生技术系列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卫生科研系列在国家没有下发文件前,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按原规定进行评审。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由市人事局和市卫生局按照分工负责解释。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人发〔200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职称改革的规定,现就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逐步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人才合理流动、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有利于优秀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要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平等竞争、择优上岗,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请、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管理体制。
  二、加强结构比例管理,做好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各地、各部门应按照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人发[1999]65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结构的比例。依据本单位的功能、规模、人员编制和承担的工作任务,认真做好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工作,并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期限。
  三、进一步落实用人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各类卫生医疗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成立以专家、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组成的聘任委员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和条件,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为确保医疗质量和水平,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与岗位职务相适应的任职资格和实际能力,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任职资格的人员,不能聘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四、严格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聘任管理。各单位应不断完善考核方法,依据聘任合同的规定对受聘人员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建立适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德、能、勤、绩等考核要素,并将考核结果放入受聘人员的档案,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等的依据。对业绩优秀人员予以奖励,对不胜任本职岗位的人员予以解聘或低聘。
  五、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质量。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医、药、护、技各专业任职资格的评审标准和条件,不断完善评审办法,逐步推行行政部门指导下的社会化评价。要积极采取科学、先进的评价手段,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提高评审质量,严格把关,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严肃查处评审工作的各种不正之风。
  六、要加强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分专业组建卫生系列高级评委会(或评委库),经卫生部审批,报人事部备案后成立。原则上一个省市一个专业只组建一个相应级别的高级评委会(或评委库),对专业技术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是否增设高级评委会,由各地卫生、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后报批。
  中央各部门和中央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确需组建卫生系列高级评委会,由卫生部审批后组建,报人事部备案。卫生部负责组建医、药、护、技各专业相应级别的高级评委会,各地和中央各部门不具备组建高级评委会的专业,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由卫生部高级评委会评审。
  七、逐步推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卫生系列医、药、护、技各专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代评和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办法取得。
  为了保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健康发展,人事部、卫生部决定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委员会,统筹组织、规划、实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和有关衔接工作。考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八、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是调整优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结构的重要措施,是建设一支与我国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人 事 部
卫 生 部
二○○○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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