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现将《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医疗卫生机构中药学和护理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指导标准。在试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修订完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申报条件 第四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拟申报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根据药学专业的实际情况,药学专业标准条件按三级学科分为:医院药学和临床药学2个专业类别。 第六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在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期限内,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均为合格。 第七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相应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副主任药师 1、具有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具有相应专业硕士学位,认定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有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认定主管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二)主任药师 具有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主任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二)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三)受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