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金人社发〔2017〕44号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金华市县及以下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卫计委(局),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我们制定了《金华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金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5月2日 金华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以及我省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意见,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县及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医学、药学、护理、技术四大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第四条 县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重点考核常见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影像、检验等服务,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处置,培训和指导下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相应公共卫生服务职能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完成情况。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以及对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推荐评审机构按职责权限,可采取业绩量化、述职答辩等多种形式,进行择优推荐。按本条件评审通过的,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是聘任相应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六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20年,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二)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 1.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且累计满15年,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3.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中)医(药、护、技)师职务满2年。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学位)或资历条件,但任现职期间标志性业绩突出的,可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资历破格提前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一)具备以下条件2项以上的,可破格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公开发表论文3篇,其中:县级医疗机构人员在二级以上杂志发表,且一级杂志至少发表2篇;县以下医疗机构人员在三级以上杂志发表,且二级杂志上至少发表2篇。 2.主持县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排名前2)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其中护理类排名前3;或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得者(排名前3)。 3.担任县级以上学会本专业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或市级以上学会本专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 4.入选县级以上人才工程,或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5.中专学历,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 (二)具备以下条件2项以上的,可破格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公开发表论文2篇,其中:县级医疗机构人员在二级以上杂志发表,且一级杂志至少发表1篇;县以下医疗机构人员在三级以上杂志发表,且在二级杂志上至少发表1篇。 2.主持县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排名前3)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其中护理类排名前5;或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获得者(排名前5)。 3.担任县级以上学会本专业委员以上学术职务。 4.入选县级以上人才工程,或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获得地市级以上医疗卫生计生工作的单项先进。 5.大专学历,县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中专学历,县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从事专业工作满25年;县以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人员须任现职满7年,并从事专业工作满25年。 第八条 转(兼)评申报条件 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 第九条 其他条件 (一)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要求。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线。 (二)年度考核要求。规定的任职年限内年度考核应合格以上。破格晋升的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应为优秀。 (三)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应按有关规定,符合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时)要求。 (四)临床技能考核要求。参加技能操作或面试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有所专长;掌握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技术规范或临床指南;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2.熟悉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是当地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培训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3.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当地较复杂疑难问题。 4.具有跟踪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5.具有培养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对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的能力。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下列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材料。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其中医疗机构经组织任命兼职业务管理岗位人员临床工作时间或工作量应达到同级同专业人员的1/3。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应完成单位规定的责任医师签约服务工作。 2.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5例以上,取得显著成效。 3.开展新技术、新项目2项以上,并运用于专业实践,在县域内产生显著影响。 4.开展对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并完成对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的相关工作要求。 5.平均每年在各级专业学会或本单位作学术报告或讲座2次以上。 6.发表论文2篇,其中: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要求在二级以上杂志发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要求在三级以上杂志发表;或参与(前3位)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排名前2位)。 7.专业技术水平群众公认度高,在本单位工作数量和质量名列前茅,能提供门诊数量或体现家庭医生签约、双向转诊、慢性病管理与随访、健康教育等数量和质量的材料。 8.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一条 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某领域有较深入了解;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技术规范或临床指南;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2.了解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应用实践。 (二)专业工作经历与能力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 2.不断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培训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具有比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能力,能独立解决一般复杂疑难问题;县级以下人员能解决常见病、多发病或基层工作中遇到的常见问题。 4.具有学习并应用本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 5.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对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的能力。 (三)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提供下列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专业工作业绩。 1.完成单位规定的专业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其中医疗机构经组织任命兼职业务管理岗位人员临床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应达到同级同专业人员的1/3,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应完成单位规定的责任医师签约服务工作。 2.解决本专业一般复杂疑难问题5例以上,取得明显成效。 3.开展新技术、新项目1项以上,并运用于专业实践,在县域内产生一定影响。 4.开展对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并完成对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的相关工作要求。 5.平均每年在各级专业学会、本单位作学术报告、讲座或开展社区健康讲座1次以上。 6.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二级以上杂志发表论文1篇;或参与(前5位)县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获得专利1项。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论文、科研不作必备要求,仅作为评审参考。 7.专业技术水平群众公认度较高,在本单位工作数量和质量名列前茅,能提供门诊数量或体现家庭医生签约、双向转诊、慢性病管理与随访、健康教育等数量和质量的材料。 8.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特定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县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指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机构。 (二)学历: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医学及医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三)论文:指在任现职期间,以排名第一位的第一作者(含SCI第一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一、二级杂志”指在省卫生计生委指定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上的杂志发表的论文;“三级杂志”:指在规定刊物名录以外,具有正式刊号并公开发行的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四)科研项目:指行政部门正式立项发文的科研项目。“县(市、区)级科技项目”指县科技局立项项目;“厅局级科技项目”指省卫生计生委(含省中医药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金华市科技局立项项目;“省部级科技项目”指国家卫生计生委、省科技厅立项项目。 (五)人才奖励和荣誉称号级别:“县级以上”指在省、市、县范围内,由组织、人事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评选的人才和荣誉评选,有一定计划性并在当地有较高影响力。 (六)县级以上人才工程或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指县级以上拔尖人才或有突出贡献专家,县级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程第一、二层次以上等人才计划;获得县级以上名(中)医、县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后备带头人)或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地市级以上医疗卫生计生工作的单项先进”指全市范围内专业技能竞赛个人奖前3名获得者或相当奖项获得者。 (七)学会:指医学会、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预防医学会、药学会、护理学会、口腔医学会等专业学会。 (八)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一)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三)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四)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的; (五)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次年起1年内不得申报: (一)医疗损害次要责任; (二)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的; (三)其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按本条件执行。本条件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印发 (责任编辑:zhanglaosh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