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卫发〔2008〕14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已商请省人事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本解答适用2008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卫技高级资格)的申报和评审。以往有关的规定和解释口径与本解答不一致的,以本解答为准。 二〇〇八年六月五日 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一、学历方面的问题 (一)问:无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能否评审卫技高级资格? 答:除个别传统医学(中医或民族医)师承人员外,其余人员均不能评审卫技高级资格(包括社区卫技高级资格)。 (二)问:个别传统医学(中医或民族医)师承人员是指哪些人员? 答:个别传统医学(中医或民族医)师承人员是指:经5年以上师承学习中医、民族医,并取得省卫生厅颁发的出师证的人员。 (三)问:中文、法律、普通心理学、管理类等学历,能否作为评审卫技高级资格的学历依据? 答:不能。 (四)问:不具备医学及相关专业学历者,能否评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卫技高级资格? 答:不能。 二、论文方面的问题 (五)问:每年的卫技高级资格评审,论文发表截止何时? 答:从2009年起,截止为评审当年的6月30日。今年为了平稳过渡,个别特殊情况由各地卫生局、中评委酌定。 (六)问:未正式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内刊、增刊、特刊、专刊、电子网络版的论文,能否作为评审依据? 答:不能。 (七)问:论文的录用通知、校样稿等,能否作为已发表的论文? 答:不能。 (八)问:能否将截止日期以后发表的论文,以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论文,放入评审材料或在评审材料上反映? 答:不能。 (九)问:SCI收录论文在评审卫技高级资格时如何对待? 答:SCI收录论文按在“一级医学卫生刊物”发表的论文对待,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均可,申报时必须提供有效单位的检索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十)问:评审社区卫技高级资格的“三级医学卫生刊物”如何理解? 答:是指规定的“一、二级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以外的,具有正式刊号并公开发行的医学卫生刊物。 三、执业资格方面的问题 (十一)问:不具备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的人员,能否申报要求具有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的专业? 答:不能。 (十二)问: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能否申报卫技高级资格? 答:不能。 (十三)问:能否跨“临床、中医、公卫、口腔”四大类执业医师资格类别申报评审卫技高级资格? 答:不能。 (十四)问:无公卫执业医师资格,能否申报评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专业卫技高级资格? 答:不能。 (十五)问:评审“中西医结合”专业,应具备何种执业医师资格? 答:必须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四、专业方面的问题 (十六 )问:能否跨“医、药、护、技”四大类的下一级资格,直接晋升高一级资格? 答:不能。 (十七)问:能否跨“西医(药)”或“中医(药)”类别的下一级资格,直接晋升高一级资格? 答:不能。 (十八)问:不具有“中西医结合”专业下一级资格,能否申报评审“中西医结合”专业高一级资格? 答:不能。 (十九)问:中医学历并具有中医中级资格的人员,能否申报评审“中西医结合”专业卫技高级资格? 答:不能。 (二十)问:不设置考试和评审的专业,如肿瘤放疗技术等很细的专业,如何申报考试和评审专业? 答:应选择从属的专业或相近的专业申报。 五、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二十一)问:申报评审时,是否要求已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答:因每年的申报时间都在上半年,当年的学分不作要求,其他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二)问: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计算口径的变动,在2007年下半年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如何处理? 答:应作为2007年度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十三)问:申报全科医学专业(含社区卫技高级资格)的人员,是否要求提供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答:是。 (二十四)问:申报社区卫技高级资格护理专业的人员是否要求提供省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答:是。 六、下农村(社区)方面的问题 (二十五)问: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时间,能不能视作晋升前到农村服务的时间。 答:能。 (二十六)问:市级医院临床医生晋升前下农村(包括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应达到多少时间? 答:在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其中有一次连续一个月以上)。 (二十七)问:下农村完成的时间,截止至何时? 答:截止评审当年的6月30日。 (二十八)问:冠地市级医院的名称,行政隶属于县(市、区)的医院,下农村按哪级医院对待? 答:按县级医院对待。 七、社区方面的问题 (二十九)问:申报社区卫技高级资格的临床、中医类人员,是否要求参加全科医学专业、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的考试及评审? 答:是。 (三十)问:属于社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的,能否直接评审非社区性质的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 答:不能。 (三十一)问:县(市、区)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的人员(包括派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能否评审社区卫技高级资格? 答:不能。 (三十二)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单位性质由何级机关界定? 答: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界定。 (三十三)问:有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块牌子,单位性质如何界定? 答:一般应界定为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如果是地处农村乡镇,主要承担社区卫生服务任务的,也可界定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八、其他方面的问题 (三十四)问:任职年限从取得资格还是从聘任年月起计算? 答:从聘任年月起计算。 (三十五)问: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年度,能否计算任职年限? 答:不能。 (三十六)问:2006年9月1日前已回国的援外人员,能否享受省卫生厅《浙江省援外医疗队员有关待遇管理办法》(浙卫发〔2006〕27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答:不能。 (三十七)问:哪些对象不能申报评审卫技高级资格?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报评审卫技高级资格: 1.前3个年度中,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2.医疗事故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3年(不含评审当年,下同);医疗事故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未满1年。 3.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4.伪造学历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5.经查实收受“红包”未满1年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6.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7.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