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注意事项 新版版(2016年起): 第十一条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实践能力考试成绩,作为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延迟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称的情形和期限规定: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称职)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称职)的,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行政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发生医疗事故的,自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之日起,一级、二级、三(四)级医疗事故责任人,分别在三年、两年、一年内不得申报。 (四)存在收受红包、回扣或大处方、滥检查等违纪违规问题的,自查实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 (五)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的,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申报人员,可参照县级卫生计生机构的申报评审条件,进行申报评审。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第七条所要求的学历条件,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对口专业学历。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学术科研成果,是指对本专业工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或指导作用的成果。同一学术科研成果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中所明确要求的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以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范围。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评审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九条本《评审条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详情: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度云南省关于印发《云南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07号。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