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人社局兵团卫生局 关于2016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兵人社发电〔2016〕155号 各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院(校)人事处: 根据2016年度高级卫生考试和卫生事业管理相关专业考试情况,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一)正、副高级资格 1、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1)兵团本级医疗卫生机构60分; (2)师(市)级医疗卫生机构56分; (3)团场医疗卫生机构52分; (4)边远贫困团场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兵职改发〔2011〕5号文件精神申报者50分。 2、自2016年起,考试成绩达到上述合格标准有效期为3年。 3、边远贫困团场是指《关于加强艰苦边远困难团场医疗服务工作的意见》(新兵办发〔2014〕31号)和《关于边远贫困团场评审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兵职改发〔2011〕5号)中所列艰苦边远困难团场。 (二)卫生事业管理中、初级资格 1、申报卫生事业管理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卫生管理相关专业卫生评价考试,单科合格标准为: (1)兵团本级医疗卫生机构60分。 (2)师、市直属医疗卫生机构55分。 (3)团场医疗卫生机构50分。 2、单科成绩在60分以上可滚动1年使用,年度内单科考试成绩均达到上述合格标准者具有申报资格。自2016年起,申报资格3年内有效。 二、有关事项 1、请各单位按照《关于做好当前职称工作的通知》(兵职改办发〔2015〕34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职称工作的通知》(兵人社发电〔2016〕35号)要求完成申报审核工作。12月15日前完成个人申报和单位审核推荐工作,12月25日前完成团场、各师、院校的审核工作。高级卫生成绩和卫生评价成绩由兵团职改办直接导入“兵团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与服务平台”,网上申报时不需要再上传考试合格证和成绩通知单。 2、按照兵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团场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办发〔2016〕6号)精神,自2016年起,放宽团场医疗卫生人员高级职称晋升条件,对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在团场任职10年、年龄45岁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取得资格在团场任职期间有效,聘用不受岗位职数限制。此类人员申报类型选择“政策倾斜”。 3、兵团监狱系统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申报,由所在师职改办负责审核证明材料原件。任职年限按照取得资格年限计算,取得资格不兑现相应待遇。 兵团人社局 兵团卫生局 2016年11月30日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