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20年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 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委属委管各单位: 为做好2020年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20〕109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规范职称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2020年职称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在“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职称评审”(http://218.95.135.211:8005/zcps/)中进行,相关操作说明可在网站首页下载。 1.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7月3日。自主评审单位和各地市网上报名要与自治区统一报名时间一致。各地各单位务必按要求时限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逾期不再受理。 2.网上填写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后逐级提交到系列评审委员会评审。毕业证、学位证、学历认证报告、职称证书、聘任书(聘任文件)、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以及继续教育学时等有关证明材料上传电子版(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须上传初、中级职称证);提交的评审论文须上传全文word电子版。申报人员须提供相关业绩、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对本人填报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因个人信息填写错误、资料漏报等情况造成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二)单位推荐。单位要对申报人员从品德、能力、业绩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期目标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考评,并按照评审条件的要求,对申报人员的工作量、业务能力、教学及科研能力进行评价考核,对业绩成果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用人单位要根据考核结果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组织专家评审会,根据职称申报控制人数提出拟推荐申报人员。按规定公示申报人的业绩成果、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出具推荐报告,说明推荐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对不推荐的申报人, 应及时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原因。 (三)逐级审核。各级卫生健康委(局)要按照评审条件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受理范围或违反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 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告知申报人。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①干评不一致的;②不符合评审条件的;③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材料的;④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⑤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⑥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二、推动职称制度改革 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要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一是高、中级岗位空缺较多的单位,合理控制申报推荐数量,有计划地每年根据工作需要申报推荐,逐步控制到岗位设置比例限额内。二是现有任职资格人数达到或超过相应岗位设置数单位,原则上不再组织申报推荐。对工作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扎实工作、业绩突出、年龄较大的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出具书面推荐(明确推荐理由),市县评审的须市县人社部门同意后申报;自治区参评的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批准后申报。对推荐人员业绩较弱、弄虚作假通过审核的,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三是对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可采取评聘分开的方式,但要根据本单位人才状况和发展需要适当控制申报比例,防止降低标准、降格以求。四是鼓励具有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的自主评审单位探索实行以聘代评,在单位设定岗位结构比例内,可根据岗位和工作需要自主聘任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贡献突出,能力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职称层级、任职年限、学历等限制,直接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要制定聘期考核办法,严格执行聘期制,切实做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根据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平台中岗位设置、实有人数等数据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填报《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推荐数量统计表》进行推荐;各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平台进行审查,并填报《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职称事业单位申报推荐数量备案表》。 三、完善评价评审方式 (一)优化职称评审方式。2020年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仍然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业务能力考试时间为2020年8月1、2日,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0日至17日(具体考务安排见附件1)。业务能力考试合格成绩3年内有效。评审环节采用业绩答辩方式进行,未通过业务能力考试的不得进入业绩答辩环节。对专业技术人员拟提交面试答辩的论文、案例、论著或工作报告等资料,先行组织专家进行盲评。 (二)推行论文、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科研成果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相符,并能集中体现本人的专业学术水平。对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有效解决业内难题的论文、科研成果,经本专业两名正高级职称人员实名推荐(须说明推荐理由),可作为申报人代表作。对提交代表作的申报人降低评审条件中论文、科研成果数量的要求。对在知网、万方等网站检索不到的论文、盲评为C等次的业绩成果的,不予提交评审。申报高级职称论文查重相似度达到40%以上的、论文和著作经评审专家审核质量不能代表申报层级水平的,均不得通过相应系列职称评审。 (三)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不作统一要求。对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确有要求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岗位和专业需求,自行设置标准和测试方式。如用人单位对职称外语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2015年以来考试合格的人员,成绩可作为继续教育公需课学时,其中职称外语可代替公需课40个学时,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个模块可代替公需课10个学时。 四、明确有关申报要求 (一)关于年限计算。申报人员任职资格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申报所需其他材料取得时间截止2019年12月31日,“凡晋必下”经历计算时间截止本通知印发之日。对于未按规定年限取得中级资格的申报人员,要对其中级资格任职年限顺延至符合规定。 (二)关于科研能力。三级甲等医院申报医师类职称的人员,科研能力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执行;其他人员,对参与科研课题的名次不作要求。除三级甲等医院外的其他市级以上单位申报正高级职称和医师类副高级职称人员,对参与科研课题的名次不作要求;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护理、药学、医技、卫生管理人员和县级及以下单位人员在科研能力方面暂不作硬性要求。 (三)关于解决疑难病例(重大技术问题)实例。申报人提交的解决疑难病例(重大技术问题)实例要真实可查,提供的佐证材料要能够反映本人发挥的作用或承担的角色,佐证材料须经单位或主管科室审核盖章确认。提交的实例须为不同年度内完成。 (四)关于“凡晋必下”经历。2020年,全区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妇幼保健、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有在基层服务累计满6个月的经历。 (五)关于继续教育。2020年,申报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和学分登记办法》(宁卫科教〔2012〕122号)要求,审验近5年(2015-2019 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同时公需课不少于 138 学时。 (六)关于再次申报。对往年未通过业务能力考试或评审的申报人员,如无符合评审条件要求的新业绩成果,不得再次申报;如所在单位取得相应资格人数超过岗位设置数量,次年不应再次申报。 五、关心关爱疫情防控一线人员 (一)给予申报政策倾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对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一年评审高一级职称,并对2020年继续教育学时和业务能力考试不作要求,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经历视同一年基层服务经历;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参加疫情防控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优先推荐申报,优先评审。职称评审同等条件下向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二)分类组织申报评审。受到自治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本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各地和自主评审各单位不另行组织。其他人员,按照正常申报人员评审权限申报评审,由自治区和自主评审单位、银川市、石嘴山市分别组织评审。 (三)突出疫情防控贡献。将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和贡献列入年度职称评价指标,作为单位推荐的加分项。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审,对论文不作硬性要求,疫情防控中的临床救治情况、病案病历、诊疗方案、流行病学报告、病理报告、心理治疗和疏导案例等均可作为成果。援鄂医疗队员以及在我区新冠肺炎医疗救治定点医院隔离病区(病房)中直接接触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的医务人员,由援鄂医疗队各批次领队及组长、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出具鉴定材料。申报人需提供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能够反映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及疫情防控工作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做出的贡献(2000-3000字,经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六、落实评审管理规定 (一)完善评审委员会。各市和自主评审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建立单位评审专家库。要建立异地交流评审制度,各市和自主评审单位在高级职称评审中,本地本单位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三甲医院要邀请一定数量的区外评委。各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进入评审委员会。各自主评审单位要于6月底将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名单、评审委员会名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卫生健康委备案。未经备案的评审委员会一律不得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其评审行为一律不予认可。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库名单不得对外泄露。 (二)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 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对工作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三)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评审、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予以党纪政务处分。对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事与老干部处 0951-5054491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技处 0951-5099008 自治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 0951-5030184 附件: 4.申报材料清单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0年6月8日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