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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人社发〔2010〕289号

时间:2015-08-24 21:17来源: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lengke 点击: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0〕28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0〕28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反馈给我厅。

二○一○年八月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能力,培养高素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职业化队伍,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的技术和学术水平,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为:副主任医(护、技、药) 师、主任医(护、技、药)师。其中副主任医(护、技、药) 师为副高级,主任医(护、技、药)师为正高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任职期限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

  第五条申报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六条申报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须具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或《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副主任医(护、技、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及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资格满2年。

  2.医学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资格满4年。

  3.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

  4.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满7年。

  5.县级以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具有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连续满25年,并取得中级资格满7年。

  (二)申报主任医(护、技、药)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满5年。

  2.在职取得相应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本科毕业后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满5年。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八条申报副主任医(护、技、药)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本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学术发展趋势,能运用本专业新技术、新方法开展业务。

  2.具有丰富的计划生育工作经验,能指导处理计划生育技术工作中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工作和科研的能力。

  (二)业务能力和工作量

  1.能正确、熟练地完成计划生育的各项技术服务工作,并能正确、熟练地诊治节育手术并发症和有关的危重疑难急症;能承担会诊;能指导下级医师解决计划生育常见的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和手术问题;能承担计划生育的指导与咨询工作;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2.担任主治(管)医(护、技、药)师期间,承担本职称岗位技术服务工作,每年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咨询和随访等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并详细登记工作日志。在实施计划生育四术中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能够做到安全无事故。

  3.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做专题学术报告不少于2次;有指导或带教2名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

  (三)业绩成果

  申报副主任医(护、技、药)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治区级和地市级人员在本专业国内核心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在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至少2篇,均为第一作者。

  2.县级人员在省部级以上本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为第一作者。

  3.乡级人员提交评审论文2篇,必须是与晋升专业相关,并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每篇论文不少于1500字。

  4.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合著至少1部(合著本人撰写不低于3万字)。

  第九条申报主任医(护、技、药)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发展趋势,能吸收新版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

  2.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在我区有一定的影响,技术高超,是同行认可的专业技术带头人。

  3.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实际工作中有解决重大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具备进行学术交流、技术引进的良好素质,能指导下级医师的工作、学习和科研。

  (二)业务能力和工作量

  1.在计划生育服务和相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及预防等方面有很丰富的临床经验;能正确、熟练地组织和指导对专科危重病人的抢救和治疗;能解决疑难复杂病症的诊治及重大技术问题;能承担疑难复杂病症的会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2.担任副主任医(护、技、药)师期间,承担本职称岗位技术服务工作,每年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咨询和随访等生殖健康技术服务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并详细登记工作日志。有独立制订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能力,能熟练指导急、危、疑、难病例抢救或解决重大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在实施计划生育四术中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能够做到安全无事故。

  3.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具有对本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能力;每年为专业人员讲授专题课不少于3次;有带教下级医师或协助培养高层次人才不少于1名的经历。

  (三)业绩成果

  申报主任医(护、技、药)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专业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至少2篇,均为第一作者。

  2.在省部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至少4篇,均为第一作者。

  3.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合著1部(合著本人撰写不低于5万字)。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条 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业绩特别突出且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至少三次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破格申报评审。破格须在本系列级别内,对任职年限、学历、外语条件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一)申报破格任职年限的,可提前任职年限一年。

  (二)申报破外语者,年龄须男满45岁周岁、女满40岁周岁。

  第十一条 凡破格申报副主任医(护、技、药)师,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专业中华系列杂志上发表学术发表论文至少1篇或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以上论文均为第一作者。

  (二)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中做出过突出贡献,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三)山区九县(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人员,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中做过突出贡献,受到市级政府以上表彰奖励;

  (四)乡级计划生育人员,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中做出过突出贡献,受到市级政府以上表彰奖励。

  (五)获得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六)获得省部级科学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七)在本专业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取得专利证书。

  第十二条凡破格申报主任医(护、技、药)师,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本专业中华系列杂志上发表学术发表论文至少2篇或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以上论文均为第一作者。

  (二)长期工作在基层一线,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中作出过突出贡献,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

  (三)获得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四)获得省部级科学进步三等奖及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五)在本专业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取得专利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在假节育手术中弄虚作假的;

  (二)实施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流产5年内;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直接责任者;

  (四)在受行政处分期内的;

  (五)仿造学历、剽窃他人成果或谎报业绩的;

  如参加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一律取消所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四条申报人员提供的科研成果、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的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五条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职改办〔2000〕51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七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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