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卫生、计划生育系列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卫计人事〔2014〕62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人事处: 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4〕58号)要求,现就2014年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资格 (一)关于申报条件 2014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继续执行《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288号)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发〔2007〕170号)的规定。 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继续执行《自治区计划生育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社发〔2010〕289号)的规定,适用范围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技术服务人员。 (二)关于时间的计算 申报人员任职年限计算、职称外语(医古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或降分申报人员的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成果、外语成绩、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的取得时间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 (三)关于论文的认定 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公开发表的论文,各单位要按照《关于重新公布医药卫生类中文专业期刊目录的通知》(宁卫函发〔2012〕718号)的要求进行论文检索和验证,在线打印检索结果,由检索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对于不在规定目录范围内或检索不到的论文一律不予认可。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审核资料时要加强复核,审核无误后由具体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的认定 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申报职称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须在社区工作满4年,填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工作能力考核表》(附件7),并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盖章。非社区卫生专职人员不得按社区条件申报。 (五)关于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认定 乡镇人员申报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须在乡镇工作满4年,提供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出具的本人工资关系、编制情况证明。 (六)关于对教学及科研能力的要求 严格落实评审条件中关于教学能力的有关要求及量化指标。对申报职称人员的科研能力采取分层次做不同要求的办法,重点对申报正高职称人员和三级甲等医院中申报正、副高职称人员进行要求。对其他申报人员科研能力的要求适当放宽,可以是本单位组织、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课题研究或专业科研理论总结。科研课题的立项、实施、成果将作为评审会评审的量化加分因素适当加分。 (七)关于提交疑难病例的要求 申报人员提交的疑难病例(解决重大问题)实例要符合工作实际,并能够反映申报人的工作内容和任务。从事临床工作的申报人员提交疑难病例时须提交病案复印件,并经病案主管科室审核盖章确认。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宁夏卫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要对提交的疑难病例进行电话或实地抽查核实。 (八)关于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 医药行业中从事药学和药品检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卫生系列评审条件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对其中关于工作量及技术能力的规定暂不做要求。 二、申报程序 (一)述职考评 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员从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以及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和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述职考评,并按照评审条件的要求,对申报人员的工作量、业务能力、教学及科研能力、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价考核。 对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各单位要根据考核结果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附件3)。 对申报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的人员,各单位要根据考核结果填写业务能力、带教情况证明。证明中须注明:⑴申报人任现职期间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提供技术服务、咨询和随访等生殖健康技术服务的工作量,是否达到单位规定的例数,是否详细登记工作日志。⑵申报人在任现职期间带教的人数、具体人员姓名和做专题学术报告(培训)的次数。⑶根据岗位职责的要求,实施计划生育四术中是否做到安全无事故。⑷在节育手术中有无弄虚作假的情况,有无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流产情况。 (二)单位公示 用人单位要对拟推荐评审的申报人员进行公示,主要公示其基本资历、能力业绩和继续教育考核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 (三)网上申报 经用人单位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在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登录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进入宁夏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平台职称评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注册,取得确认受理单后,按照职称申报程序报送纸质材料。未按时进行网上报名注册的人员不得进行申报。 (四)论文答辩 申报人员须参加统一论文答辩。全区论文答辩工作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共同监督指导下进行。各市、县(区)申报人员由各市卫生或计生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共同组织。自治区人民医院组织委属单位申报卫生系列职称人员的论文答辩工作;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组织本单位及其他区属单位申报卫生系列职称的人员的论文答辩工作;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指导服务中心组织区属人口计生事业单位申报计划生育系列职称人员的论文答辩工作。未参加论文答辩或论文答辩未通过人员,不得转入下一个评审环节。 (五)材料提交 各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通过论文答辩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同级人社部门审定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单位);区属单位人员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直接上报。个人报送材料不予受理。 (六)业务能力考试 通过论文答辩的申报卫生系列正高级职称的人员须参加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组织的业务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申报人员方可进入评审环节。考试成绩当年有效,未通过评审环节的申报人员考试成绩自动失效。因外出进修(含出国进修)学习、身体患病等原因不能参加业务能力考试的不能继续参加当年职称评审。 业务能力考试以测试本人专业实践能力为主,委托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单位组织命题阅卷,不指定复习资料。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从事本专业工作应该具备的专业理论和业务实践、本专业在国内外前沿发展情况。业务能力考试以人机对话形式进行,每位参加考试人员分配一台计算机,全部考试在计算机上完成。专业能力考试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七)评审会评审 自2014年起,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会通过重点评估申报人员专业技术水平,综合考虑申报人员的硬化条件和业绩成果,实行量化评分评审,按照申报专业和单位层次、类别进行分类,按设定比例确定评审通过人员。具体量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会仍按原程序进行。 三、对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2份(A3纸打印,骑缝装订); 2.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报告(2000-3000字)(主要反映本人的专业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及工作业绩等,报告要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3.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如破格申报计划生育系列职称,须提供年度考核登记表原件); 4.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符合外语、计算机降分或免试条件的人员,须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学术论文所刊登期刊原件(在封面注明文章所在页数,并在目录上作标记。非破格申报人员提交论文不得超过3篇。外文期刊论文须同时提交中文译稿); 6.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申报卫生系列提供,附件3); 7.解决疑难病例(重大技术问题)实例表(附件4,申报卫生系列的,正高5例、副高3例;申报计划生育系列正高级职称的2例); 8.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2份(附件5); 9.城市医师支援基层工作鉴定(免于基层工作审批)表(申报卫生系列提供,附件6); 1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工作能力考核表(申报卫生系列提供,附件7); 11.学历证书复印件(二次学历申报人员历次学历均须提交)、职称证书(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须提交初、中级职称证)和聘任书原件(或聘任文件复印件)、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医师证书原件、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12.职称证书打印表(附件8); 13.在乡镇工作的人员提交由县级人社和编制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14.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审核记录表(附件9); 15.申报人员统一使用《档案袋》上报评审材料,档案袋上注明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并按照以上顺序详细填写材料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和份数。《档案袋》牢固耐用,不能破损。 申报人员提交的证件复印件,须由各单位审核人在审核确认的基础上,签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2014年度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情况表(A3纸幅面打印)(附件10); 2.2014年度卫生(计划生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人员信息总表(附件11)。 以上材料须严格按照样式填写,同时提交Excel格式电子版。 3.申报人业务能力、带教情况证明(申报计划生育系列提供); 4.2014年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表(附件1); 5.公示结果; 6.中央驻宁企事业单位在报送评审材料的同时须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函。 (三)各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区属单位主管部门要对所单位提交材料进行汇总,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评审人员推荐报告; 2.2014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汇总表(附件2); 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花名册(附件12,须报送电子版); 4.2014年度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表(附件13,须报送电子版); 5.职称论文答辩成绩汇总表(附件14)。 四、其他要求 (一)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严格推荐程序,不走过场,特别是做好能力业绩考核,确保推荐人员的能力符合要求。 (二)申报人员要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人员,取消其申报资格,且5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各级审核人员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实行“谁受理、谁负责、谁签字”。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对申报材料不全或未按要求报送的,不另行通知申报人员补齐材料,一律视为不符合评审条件,不予上会评审。 (四)申报材料所需《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可从宁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下载,其他表格可从宁夏卫生网、宁夏人口网下载。 (五)为规范全区申报材料,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适时组织培训,对申报材料的收集整理标准进行统一要求。 (六)卫生系列申报评审材料报送宁夏卫生人才发展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区直、委直单位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5月30日,各市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6月15日。联系电话:0951-5030184。 计划生育系列申报评审材料由各市统一报送原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办公室,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5月30日。联系电话:0951-5064514。 政策咨询电话: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0951-5099008、5099010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0951-5054491(卫生系列)、5064514(计划生育系列) 附件下载:(下载附件) 1.2014年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表 2.2014年度事业单位职称汇总表 3.专业技术人员能力业绩情况登记表 4.解决疑难病例(重大技术问题)实例表 5.继续教育考核登记表 6.城市医师支援基层工作鉴定(免于基层工作审批)表 7.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工作能力考核表 8.职称证书打印表 9.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审核记录表 10.2014年度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情况表 11.2014年度卫生(计划生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人员信息总表 1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花名册 13.2014年度卫生(计划生育)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基本情况表 14.职称论文答辩成绩汇总表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14年3月6日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