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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时间:2012-05-04 12:50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 作者:lengke 点击: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0〕28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0〕288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反馈给我厅。

二○一○年 八月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和能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拟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其中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为副高级,主任医(药、护、技)师为正高级。

第四条 对符合本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五条 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评审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内各年度考核结果须达到合格等次以上。对有职业准入要求的专业,申报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准入资格,并执业注册。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方可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外语(医古文)条件,按照《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文件)规定,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和使用区内标准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能力和继续教育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第九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取得中级资格满2年。

2.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取得中级资格满4年。

3.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

4.在职取得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其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须满15年,且本科毕业后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

5.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资格满7年。

6.在职取得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其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时间须满18年,且专科毕业后取得中级资格满7年。

7.1980年以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护理、检验、药剂、医技人员可放宽到中专学历。

(二)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满5年。

2.在职取得相应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本科毕业后取得副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满5年。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条 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技术,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较深的研究和专长。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不断学习和吸收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工作量及技术能力

1、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0周。有城市支援农村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完成对口支援的工作。各专业领域人员还须完成以下工作量:

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专业每年系统诊断、治疗的病人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其中疑难、危重病例或大中型手术不少于20%,初诊、确诊符合率、治愈率或有效率达到本单位领先水平。

公共卫生专业参加专题项目、专题工作不少于1项,并单独撰写或参与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2份(前2名完成人),要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药学专业每年为临床服务时间不少于本专业工作时间的2/3,结合本院临床用药情况,写出临床用药指导意见至少1份。为医、患提供合理用药咨询,进行药物干预等工作记录不少于200例次。

护理学专业每年组织制定复杂危重病人护理计划并实施不少于5次,主持疑难护理病例讨论及护理查房不少于2次。

医技专业须熟悉本专业各项技术、检验项目以及设备的原理、操作方法和保养维护要点,每年准确诊断、检出病例或完成检验标本不少于单位规定的例(件)数,其中疑难、危重病例或复杂检验项目不少于20%,参与或指导技术操作400人次以上。

2、具有一定的组织和指导本专业业务技术工作能力,有较丰富的临床、公共卫生或技术工作经验,有制订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能力,能熟练地、正确地解决急、危、疑、难病例抢救或解决处理重大复杂疑难问题(须有本单位提供、并经本单位审核的解决疑难问题或重大疫情处理的实例3例以上,每例均有至少3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

3、应用开展本专业方向的新技术、新业务不少于1项并取得明显成绩。专业技术能力达到本地区较高水平。

(三)教学及科研能力

1、具有一定的教学组织能力和带教能力;每年为下级医(药、护、技)师进行专业培训(如学术讲课或技术操作训练)不少于25学时;有带教2名医(药、护、技)师或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

2、根据本专业的工作需要主持或参与课题不少于1项,并参与课题的设计、实施和总结(前3名完成人)。

(四)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自治区、市直部门申报人员须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独立或第一作者2篇,第二作者1篇)或2篇(其中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核心学术期刊1篇,第二作者在省、部级学术期刊1篇)。川区县申报人员须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其中独立或第一作者1篇,第二作者1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合著1部(为主编或副主编。如合著,个人撰写量在3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1项(前3名完成者)或宁夏医学科技奖等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2项(前2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有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书)。

5.主持或参加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1项以上(前3名完成者)。

乡镇及固原市五县(区)和海原、同心、盐池县,吴忠市红寺堡区等山区县(区)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独立或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卫生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2.获宁夏医学科技奖等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前3名完成者);

3.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有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书)。

第十一条 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技术,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能熟悉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能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二)工作量及技术能力

1、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各专业领域人员还须完成以下工作量:

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专业每年系统诊断、治疗的病人不少于所在单位规定的例数,其中疑难、危重病例或较大型手术不少于30%,初诊、确诊符合率、治愈率或有效率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

公共卫生专业须主持进行大型专题项目、专题工作至少1项,并主持撰写或参与撰写书面专题工作总结报告3份(前2名完成人),要保证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和现场。

药学专业每年为临床服务时间不少于本专业工作时间的1/2,结合本院临床用药情况,写出临床用药指导意见不少于2份。为医、患提供合理用药咨询,进行药物干预等工作记录不少于150例次。

护理学专业须每年指导制定复杂危重病人护理计划并组织实施不少于5次,主持复杂护理病例讨论及护理查房不少于2次。

医技专业须精通本专业各项技术、检验项目以及设备的原理、操作方法和保养维护要点,熟悉和掌握本专业新版进展,每年熟练准确诊断、检出病例或完成检验标本不少于单位规定的例(件)数,其中疑难、危重病例或复杂检验项目不少于30%,参与或指导技术操作300人次以上。有城市支援农村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有关规定完成对口支援的工作。

2、具有全面组织和指导本专业业务技术工作的能力,有丰富的临床、公共卫生或技术工作经验,有独立制订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能力,能熟练指导急、危、疑、难病例抢救或解决重大复杂疑难问题(须有本单位提供、并经本单位审核的解决疑难问题或重大疫情处理实例5例以上,每例均有至少3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

3、主持或推广、应用开展本专业方向的新技术、新业务不少于2项并取得明显成绩。在本地区有较高的影响和知名度,专业技术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是同行公认的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三)教学及科研能力

1、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有良好的教学组织和领导能力;每年为下级医(药、护、技)师讲授专题课不少于25学时;有培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或协助培养研究生的经历。

2、根据本专业的发展独立主持课题不少于1项,并有课题设计、实施和总结能力。

(四)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核心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合著1部(为主编或副主编。如合著,个人撰写量在10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完成者,一等奖前4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须有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书);

5.主持国家医药卫生重点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通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科研成果鉴定、获得科研成果登记证书1项以上。(前2名完成者)。

第四章 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 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且能力业绩突出的,可申报破格评审。申报破格人员应在本系列级别内,对晋升级别的任职年限、职称外语、学历其中一项实行破格。

(一)申报破格任职年限者,其任职年限可提前一年;

(二)申报破格外语者,年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三)申报破格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

(四) 自治区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在出师后,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任职年限可缩短1年。

第十三条 凡破格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或第一作者在中华系列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在国外卫生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长期工作在基层第一线,任现职以来在处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部级政府表彰奖励;

(三)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4名完成者,二等奖前2名完成者,三等奖第1名完成者);

(四)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8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 凡破格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任现职以来,独立或第一作者在中华系列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在国外卫生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二)长期工作在基层第一线,任现职以来在处理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国家或省部级政府表彰奖励。

(三)任现职以来,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1项(前4名完成者);

(四)任现职以来,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1项(一等奖前3名完成者,二等奖前2名完成者);

(五)任现职以来,出版具有国内较高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发生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未满1年的;

(二)发生医疗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未满2年的;

(三)伪造学历、资历受到查处未满3年的;

(四)有抄袭或剽窃他人论著、成果等侵权行为,伪报业绩成果受到查处未满3年的;

(五)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如申报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一律取消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是指自治区卫生厅公布的专业期刊目录范围内的期刊;国外专业学术期刊是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EI)收录的专业学术期刊。中华系列杂志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标注“中华”或“比照中华”的杂志。

第十七条 在公开发行的增刊、特刊、专辑、论文集等盈利性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以及科普类(专著除外)文章,以短篇报道、个案、论文摘要等形式发表的论文,均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获宁夏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医学)奖三等奖(含)以上、宁夏医学优秀学术论文奖二等奖(含)以上的论文(均为前两名完成者)按核心期刊对待。

第十九条 对长期在城市社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人发〔2007〕170号)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机关、学校、民营企业等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原则上按实际所设床位数,按同级别医疗卫生单位对待。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科研成果、证书等材料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 12月31日 。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卫生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宁职改办〔1998〕46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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