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7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辽卫发(2017)86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单位,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⒛17年全省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⒛ 17)16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⒛ 17)9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⒛ 17)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卫生计生工作实际,经商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7年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权限 (一)评审范围 1.凡在我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计划生育工作且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在辽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申报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离退休后现仍在我省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的依据。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国家和省级政府人社部门同意,一律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 (二)评审权限 1.经省人社厅核准,省卫生计生委组建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辽宁省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卫生系列下设的临床医学、临床医技、临床护理、药学、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学、医学管理学共7大类⒕ 个评审专业和中医、中西医结合、中药、中医护理、蒙医等5大类55个评审专业的全省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省卫生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省直其他部门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专业目录》详见附件1。 2.各地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卫生系列(中医)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由市直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如各市不能开展评审工作,书面报告并经省人社厅同意,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辽宁省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经省人社厅核准的省属自主评审医院,自主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能开展自主评审的省属医院,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辽宁省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4.经省人社厅核准的市属自主评审医院,自主开展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能开展自主评审的市属医院,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辽宁省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各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二、评审标准 2017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对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察解决复杂疑难疾病(问题)、科研创新等方面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对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侧重考察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新技术推广应用、健康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方面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取消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计划生育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基层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论文的要求。除此之外,2017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基本条件、学历、资历、论文、继续医学教育、城支农等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职[2016]30号)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资历、论文、工作实绩等申报条件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职[2016]84号)执行。 (二)评审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及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⒓01钊”9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修订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1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西医)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部分修订专业业务能力等级标准的通知》(辽卫办发[2017]106号)执行。 (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⒛17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辽人社职[2017]19号)执行。凡省内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评审前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人员除外),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自2016年开始,考试成绩有效期为3年。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两科考试成绩合并计算,满分为100分。⒛17年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考试合格分数线为GO分,县、区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考试合格分数线为55分。对于多次参加人机对话考试的人员,评委会采用历次合格的考试成绩中最高成绩计入评审总成绩。 三、评价方式 2017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采取考评结合、分层分类的评审方式。将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按省市三甲医院、省市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四个层级分专业进行业务能力、科研能力、综合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的考核评价。 正高采取考试、阅评材料和答辩的评审办法,副高采取考试和阅评材料的评审办法。 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正高级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科研能力(论文)和综合能力(答辩);副高级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和科研能力(论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正高级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工作实绩和综合能力(答辩);副高级评审指标包括业务能力(人机对话考试)和工作实绩。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量化赋分标准详见附件2。 评审结合实际,对参评人员的通过比例进行适当控制,保证评审质量。 四、有关要求 (一)由政府选派的参加援外医疗队和援疆、援藏的专业技术人员(援助期限1年以上),自援派之日起,3年内免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支援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提供派遣文件复印件,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评审,参评时,免答辩。 (二)申报晋升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供的论文、工作实绩、科研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 (三)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获奖证书和科研项目等,应为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材料,非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业绩成果或项目材料不能作为晋升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四)继续实行个人和单位双重承诺制。申报人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须在表中“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并签字:“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处罚”;申报者所在单位须在个人承诺内容下填写“承诺推荐的申报人员所有材料真实有效”,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继续开展论文检索查询工作。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中国知网( http://acad。cnki。net ) 、维普数据库(http://-。cqⅤ ip。com)或万方数据库(http://-。wanfangdata。cOIn。crl)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打印在线查询结果页面,内容应包含论文题目、第一作者名称、作者单位、发表期刊名称、发表时间等信息。 (六)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学历、资历、业绩成果及其他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提交论文的截止时间为⒛17年3月31日,工作业绩、成果、奖励等其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⒛17年8月31日。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⒛17年12月31日,资历年份为周年。 (七)申报人员需要准确填报、规范填写新版《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请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http://-。1n。hrss。gOv。cn/下载)一式三份,评审通过人员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分别由本人、单位(本人人事档案)和评委会办事机构留存。 (八)在职称申报、评审、公示等环节及评审结束后,发现申报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并核实,取消申请人当年和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记入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九)组卷要求。申报材料分为主卷和副卷两部分。 1.主卷按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1)主卷封面,标明姓名、工作单位、报评专业、报评资格。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单位公示情况说明。 (4)《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附件3);破格申报人员另须填报《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附件4)(一式四份,装订一份,不装订三份)。 (5)《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登记表》(附件5)(一式三份,装订一份,不装订两份)。此表需通过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系统导出,用M纸双面打印。登记表内容与申报系统提交的信息内容应一致。 (6)2016年(含)以后历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结果。请申报人员通过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辽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专栏进行成绩查询并打印查询结果页面。 (7)学历、资历证件复印件。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等复印件。 (8)《城市医生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附件ω或《城市医生免于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审核表》(附件7)。 (9)《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县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填写),《基层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完成情况表》(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填写)(附件8)及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 (10)符合加分条件的获奖证书、科研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审批件的复印件。 (11)论文复印件,包括期刊封面、版权页(印有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编辑、中国标准刊号和出版时间)、目录、正文和期刊及论文检索证明。期刊及论文检索证明附在相应论文后面。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提交⒛15年3月31日后发表的论文还需提供相应《医学专业杂志目录》复印页。 (12)综述材料(内容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任现职以来参加学习进修情况、学术任职、科研课题奖励情况、国内、省内学术地位、业务技术能力、工作业绩等情况,不少于3OO0字)1份。 (13)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近5年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复印件。 (14)其它材料: 1、申报卫生技术管理专业人员提供任领导职务文件复印件,一般管理岗位人员由单位提供管理岗位工作时间证明。 2、援外、援疆、援藏人员提供派遣相关文件。免考试、免答辩的参评人员,提交任现职以来能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3份不同年度的病案复印件或2份业务工作报告。符合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免试条件的乡镇卫生计生机构人员提供县(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年限证明和任现职以来能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3份不同年度的病案复印件或2份业务工作报告。 病案要求:设病床的临床科室参评人员提供病案复印件。病案须符合病案书写规范和医疗核心制度要求,能体现申报者所在职级医生的职责,有申报者的查房、分析、修改和签字、与本次住院疾病有关的阳性化验检查报告单等内容。病历应能反映申报者学术水平与业务能力,达到正高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求。对于外科病案,应有申报者本人术前讨论、术中记录及术后查房记录。病案复印件需经审核人签名并加盖病案保管部门或单位公章。业务工作报告要求:非临床科室专业人员和不设病床的临床科室专业人员提供业务工作报告。报告要反映本人专业特长和专业技术水平,字数一般应为⒛00字左右,同时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应与报告内容相符且必须客观、真实,不能以自我鉴定、述职报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日志等替代业务工作报告。报告需经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1、离退休人员和外省在我省工作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由聘用单位出具现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术工作及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的证明。 2.将下列材料装入主卷材料袋内: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A4规格,双面打印,贴好照片),评定表封面需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名称需与加盖的单位公章一致。 (2)《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登记表》(两份)。 (3)《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三份)。 (4)一张一寸免冠彩色照片(贴在其中一份评定表封面)。 3.副卷材料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获奖证书等原件均装入副卷材料袋内。 五、申报程序 (一)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集中公示、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程序。各市申报人员由所在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共同审核后推荐;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推荐;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由人事代理部门、现聘任单位共同审核后推荐;中直、部队驻省单位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委托函,并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方可申报。外省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作由聘用单位负责逐级推荐。离退休人员的申报审核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并逐级推荐。 (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成立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依据申报人员的人事档案、专业技术档案,对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年限、课题项目、获奖项目、论文(著作)、业务能力综述等进行综合考评,并按要求对申报人员的综合考评情况和相关材料(包括《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基层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完成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表》)经单位集中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推荐上报。主卷材料的每份复印件都需经推荐单位审核人员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推荐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公章。 (三)各市、各单位在上报申报材料时应提交本市或本单位《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一览表》一份,并加盖公章。该表通过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评系统导出,人员名单必须与系统提交的审核通过人员名单一致。 (四)未经以上报送及审核程序的材料,不予受理。 六、报卷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 (一)报卷时间 2017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采取网上申报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各市(县、区)、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和省直其他部门须登录辽宁省卫生计生委网站(Lndoh。gov。cn丫辽宁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专栏”,进入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按照权限进行报名信息录入、审核。请各市、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省直其他部门在网上申报开始前向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申请用户名(联系电话:024-23391629)。2017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网上申报时间安排如下: 1.县(区)级数据录入、审核时间为9月25日8时至10月15日17时。市级单位数据录入、审核的时间为9月25日8时至10月13日17时。 2.各市审核县(区)、市级数据的时间为10月9日8时至10月16日17时。 3.省直其他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数据录入、审核时间为9月25日8时至10月15日17时。 4.省卫生计生委受理各市、各单位报卷的时间为10月16日-10月31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9。 (二)报卷地点 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卷地点在辽宁省卫生计生委二部三楼304办公室(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66号,联系电话02⒋81140181,23391629)。辽宁省卫生系列(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卷地点为辽宁省卫生计生委二部二楼222办公室(联系电话02⒋233882OO)。 (三)有关要求 1.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录入、审核报名数据。到截止时间,申报系统将自动关闭。 2.各地、各单位要对《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登记表》中报评专业、评审类别和评审级别(三级甲等医院、省市其他卫生计生机构、县区级、乡镇级)进行认真核对,避免信息录入错误,影响评审工作。 3.申报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参加答辩,答辩时间定于11月下旬,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答辩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交PPT文档光盘。PPT文档的要求如下: (1)PPT文档内容主要为申报人员目前具备的学术水平、业务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取得的工作业绩、科研课题奖励情况,以及学习进修、学术任职等简要情况,汇报时间不超过6分钟。 (2)PPT文档格式:须为office⒛ 07及以下版本,不允许链接视频及声音文件。PPT文档中不允许包含申报者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汇报过程中亦不能提及,否则将按违纪处理。PPT文档命名格式:姓名-申报专业一单位。ppt,例如: 张伟一消化-省医院。ppt。 (3)报送后的PPT文档即为申报者答辩当天演示文档,不允许更改替换。 七、各市及自主评审的有关要求 各市可参照国家和省评审标准制定本地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自主评审单位坚持“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自主制定评审标准。各市、自主评审单位制定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的评审标准。各市应当将评审标准、系列、专业、层级、评审范围、评审方式和申报时间、程序等事项向社会发布,自主评审单位在本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发布。各市、自主评审单位要确保本地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摈时参加评审,12月底前完成年度评审工作。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其他职称工作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专业目录 2、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量化赋分标准 3、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 4、辽宁省破格评定人员审核表 5、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登记表 6、城市医生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情况鉴定表 7、城市医生免于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审核表 8、基层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完成情况表 9、2017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卷时间安排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