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不断提高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根据"2016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职〔2016〕30号文件安排如下: 2016年辽宁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及推荐方法 申报评审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社)部门审查的申报程序。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申报人员由所在市(县)卫生计生委、市(县)人社(事)局共同审核后推荐;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委直属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推荐;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由人事代理部门推荐;中直、部队驻省单位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委托函,并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方可申报。外省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作由其聘用单位负责逐级推荐。离退休人员的申报审核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并逐级推荐。 (二)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釆取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年限、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合格证、课题项目、获奖项目、论文(著作)、业务能力综述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在评审前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的要求对申报人员的综合考评情况和相关材料(包括《辽宁省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工作实绩考核表》)在单位内部予以公示,同时要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接待来访,对反映的问题依据调查处理原则和程序予以处理。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公示组织办法、程序、结果的书面材料同时上报。 其他有关要求 (一)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事现申报专业工作须满2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取得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从事拟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可再转评其他专业。 (二)凡在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聘任主管药师人员,应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方可申报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其任主管药师时间可从取得执业药师时间算起。 (三)申报卫生(中医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答辩时增加“四大经典”的内容。 (四)由单位派往国外援助(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政府选派的援助期限1年以上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疆、藏)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者,提供相关派遣文件,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评审,参评时,免试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外语和计算机,免答辩;在乡镇卫生计生机构工作满3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报评年度末)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需提供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临床病志或相关材料3份。 (五)原人口计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办法参加评审。 (六)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职称工作的严肃性,釆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申报的管理,加大对考试违纪违规的处理力度,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职称考试评审工作巳纳入各市目标考核。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证书、论文(著作)、科研课题、获奖证书、病志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撤消;巳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不经公示,暗箱操作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报考全国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在报名时提供证件、有关材料以及考试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并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国家人社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历年来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