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不断提高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根据"2016年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职〔2016〕30号文件安排如下: 2016年辽宁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方式 (一)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釆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凡省内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评审前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人员除外),成绩合格者可参加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评审。考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详见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辽卫传〔2016〕10号)。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二)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考试凡符合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须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考试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须通过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四)进一步加强评审委员会管理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例会前,由省人社厅与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共同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建本年度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未纳入“评委库”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进一步加大评审专家遴选范围,逐步补充和完善现有的“评委库”。对在评审过程中违规违纪、营私舞弊的评审专家,终身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反馈至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有关要求 (一)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从事现申报专业工作须满2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取得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从事拟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可再转评其他专业。 (二)凡在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聘任主管药师人员,应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方可申报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其任主管药师时间可从取得执业药师时间算起。 (三)申报卫生(中医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答辩时增加“四大经典”的内容。 (四)由单位派往国外援助(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政府选派的援助期限1年以上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疆、藏)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者,提供相关派遣文件,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评审,参评时,免试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外语和计算机,免答辩;在乡镇卫生计生机构工作满30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报评年度末)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需提供任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临床病志或相关材料3份。 (五)原人口计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和办法参加评审。 (六)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职称工作的严肃性,釆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申报的管理,加大对考试违纪违规的处理力度,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职称考试评审工作巳纳入各市目标考核。 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证书、论文(著作)、科研课题、获奖证书、病志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撤消;巳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存在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不经公示,暗箱操作等违反政策规定行为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报考全国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在报名时提供证件、有关材料以及考试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并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国家人社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 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历年来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