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从事现申报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取得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以上,从事拟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可再转评其他专业。 (二)凡在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聘任主管药师人员,应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方可申报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其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可与取得执业药师时间连续计算。 (三)申报卫生(中医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答辩时增加“四大经典”的内容。 (四)由单位派往国外援助(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者,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免试外语、计算机,免答辩。 (五)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职称工作的严肃性,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进一步加强对职称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职称考试违纪违规的处理力度,维护职称考试的公平、公正。 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证书、论文(著作)、科研课题、获奖证书、病志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撤消;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单位要坚持申报推荐制度,要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报考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在报名时提供证件、有关材料以及考试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以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详情: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