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各单位,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11号)和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2]431号)以及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3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护考办发[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共同研究,制定了《2013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 宁 省 卫 生 厅 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2013年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工作的导向作用,不断提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质量和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对2013年度全省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价办法 (一)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 凡省内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评审前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人员除外),考试的相关政策和要求按照省人社厅、省卫生厅《关于2013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职[2013]1号)执行,考试成绩当年有效。成绩合格者可参加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评审,评审标准继续执行《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 (二)取得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考试。 凡符合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须通过参加全国考试取得相应专业和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三)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考试。 凡符合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须通过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四)进一步加强评审委员会管理。 评审例会前,由省人社厅与省卫生系列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共同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委,组建本年度的卫生系列专家评审委员会,未纳入“评委库”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进一步加大专家遴选范围,逐步补充和完善现有的专家库。对在评审过程中违规违纪、营私舞弊的评委,终身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反馈至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二、评审与考试人员范围 (一)凡在辽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工作且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和考试。在辽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主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离退休后现仍在辽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它一切待遇的依据。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未经国家和省级政府人社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 三、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二)申报人员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要求: 1、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2、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相应专业学士以上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2年;博士后人员。 3、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博士学位者。 4、药(护、技)师: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工作满5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5、药(技)士:取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6、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可同时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资格。 7、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3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取得的学历,必须是在学校完成学制3年以上的护理和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否则不予注册。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8、2002年至2008年通过省内“双四”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1)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正常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本科及本科以上正规学历满5年,并取得省内“双四”考试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7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取得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承认的专科及专科以下正规学历,并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全国(含省线)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可按照破格申报的相应条件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严格执行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条件的通知》(辽人发[1998]13号)中规定的破格条件。 1、破格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消学历和资历双项破格申报(即学历和资历均达不到职称申报条件)。 2、破格申报提供的科研项目(课题)指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正式批准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并且申报人员为课题第一负责人(以国家或省政府科技部门批准的原始任务书或合同书为准)。 3、获得奖项可以比照科研课题使用,但不可与破格申报提供的奖项为同一项目,其中申报正高级资格提供比照课题的奖项可比破格申报条件要求的奖项低一等次;申报副高级资格提供比照课题的奖项要与破格申报条件要求的奖项等次相同。 4、科技成果奖不能比照获奖项目和科研课题使用。 5、获奖项目和承担的课题为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6月30日。 6、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获奖证书、科研课题,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破格申报本专业职称的依据。 (四)直接申报或直接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 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外进行过1年以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人员,来辽宁工作需要评定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外语和计算机免试;对急需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引进人才的条件,直接考核认定相应级别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留学归国人员要提供我国驻外使馆教育处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在国外取得相应学位人员要提供教育部开具的《出国留学人员学历证明》,在国外从事科研和学术交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符合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卷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四、外语、计算机、论文、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一)职称外语政策仍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执行。申报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时,其外语合格证书必须是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报晋升条件。 (二)凡年满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计算机专业毕业的大专以上的毕业生、县级以下(不含县)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时,计算机免试。 (三)报考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计算机不作为报名的必备条件,但在岗位聘任之日前,必须通过考试范围中的一个模块的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计算机合格证书,否则不予聘任。 (四)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分别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的两个不同模块考试;考试模块不允许重复选择。计算机合格证书必须是在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6月30日(以发证时间为准)。 (五)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提供论文要执行《关于申报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供论文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468号)的规定,期刊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6月30日(以期刊出版日期为准)。论文须发表在印刷型期刊上(发表在电子版期刊上的论文无效)。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专业的论文对待。提供的论文必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发表的,否则不能作为申报晋升的条件。 (六)对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供省卫生厅核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中医药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五、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推荐方法 (一)申报评审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社)部门审查的申报程序。各市及绥中、昌图县申报人员由所在市(县)卫生局、市(县)人社(事)局共同审核后推荐;省直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厅直单位申报人员由单位审核后直接推荐;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由人事代理部门推荐;中直、部队驻省单位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评审委托函,并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方可申报。外省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作由其聘用单位负责逐级推荐。离退休人员的申报审核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负责,并逐级推荐。 (二)各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干部、考评专家等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年限、外语合格证、计算机合格证、课题项目、获奖项目、论文(著作)、反映业务能力材料(如病志等)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在评审前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实行公示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2]13号)的要求对申报人员的情况予以公示,同时要设置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指定专人接待来访,对反映的问题依据的调查处理原则和程序予以处理。公示时间为3-5天,经公示无误后,方可逐级上报。 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要求 (一)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须按规定的评审档案目录依次装订成卷。 (二)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卷内材料: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原件1份,《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1)、毕业证书(符合参评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书、计算机合格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书、本人身份证、获奖证书、科研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审批件的复印件,发表论文(包括期刊封面、印有期刊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编辑、中国标准刊号和出版时间的版权页、目录)等复印件,201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材料原件。 2、申报护理各专业要提供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申报主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资格人员要提供报评专业与执业类别相对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及报评专业与执业范围相对应、执业机构与申报人员所在机构一致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机关分流人员须提供调动审批表、调动介绍信、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核表等有关证明材料。 4、离退休人员和外省在我省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由聘用单位出具现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及在聘用单位工作年限的证明。 (三)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卷外材料包括:《辽宁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评登记表》(见附件2、3)1份(破格人员一式3份)、《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3份。按照《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级标准与办法》中关于反映业务工作能力材料的要求,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医辅(放射、超声、病理、检验)等工作的人员须提供近5年内在执业注册机构的原始病志3份(由申报者指定病志,其所在人事部门负责从病志管理部门调取患者病志,申报者不得做任何改动)及其他有关材料;公共卫生类等其他非医疗机构人员须提供近5年内本人撰写的反映其从事本专业工作业务能力的相关业务材料3份(单位审核盖章)。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免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人员须提供身份证原件。 (四)继续实行申报材料“三承诺制度”,即申报人员、科室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分别填写《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并作为卷内材料上报,卷内材料无承诺书者不予受理。同时,按照省人社厅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定表》时,须在表中第九页“备注”栏内填写如下承诺语:“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和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对因提供有关信息、证件不实或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并接受相关处罚”。 (五)开展学历认证、论文检索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查询工作。从2013年开始,所有申报人员均要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简称“学信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进行学历信息查询;通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网对新闻出版总署网站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通过辽宁人事考试网首页“快捷通道”中的“计算机职称证书查询”进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查询。申报人员须提交经各单位及主管部门盖章的查询和检索证明,装订在卷内。 (六)厅直、省直单位及破格申报人员应提供卷内材料的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各市提供的卷内复印材料必须由市卫生局、市人社(事)局审核后,在评定表、推荐表及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由审核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七、报考、报评时间和地点 (一)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纸笔考试时间为2013年5月18-19日;人机对话考试时间为2013年5月18-19日和5月25-26日。 (二)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2个科目仍然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2013年5月18日。 (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评审报名时间及报卷地点。 2013年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时间为2013年4月20日。2013年报评西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网上申报。自2013年6月1日起,各市(县、区)、厅直和省直单位即可登录辽宁省卫生厅网站(www.Lndoh.gov.cn),进入辽宁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系统,按照各自权限进行信息录入、审核报名信息。各单位要对评审级别分类进行认真核对,避免出现信息录入错误。 1、县(区)级录入、审核报名数据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20日。 2、市级审核各县(区)数据的时间要在各县(区)截止报名、审核后才能开始进行,市级录入、审核报名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 3、厅直、省直单位的录入、审核报名数据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掌握录入、审核报名数据的时间,到截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关闭录入和审核数据的功能。 4、 省卫生厅受理各市、各单位报卷材料的时间为2013年7月8日至8月16日,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4。 5、答辩评审时间为9月上旬,具体时间、地点以答辩证为准。 6、西医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卷地点为怡华宾馆(沈阳市和平区南八马路14号,新华广场西300米路北),联系电话:024-23508433(总机)转903房间。中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报卷地点为省中医药管理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2号),联系电话024-23388619。 八、其它有关要求 (一)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从事现申报专业工作满2年以上(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因工作需要岗位变动,需在医、药、护、技之间平转到现工作岗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取得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满3年以上,从事拟申报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如平转有准入资格的专业,时间从取得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平转后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从事平转后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不可再转评其他专业。 (二)凡在医疗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并聘任主管药师人员,应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后,方可申报上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其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可与取得执业药师时间连续计算。 (三)申报卫生(中医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答辩时增加“四大经典”的内容。 (四)由单位派往国外援助(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援外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者,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免试外语、计算机,免答辩。 (五)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职称工作的严肃性,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进一步加强对职称考试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职称考试违纪违规的处理力度,维护职称考试的公平、公正。 1、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伪造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证书、论文(著作)、科研课题、获奖证书、病志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撤消;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单位要坚持申报推荐制度,要对申报人员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报考全国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在报名时提供证件、有关材料以及考试实施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以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