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1年辽宁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 8 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绥中县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省属各高校:现将《2011年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2011年,全省职称工作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结合我省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实际,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完善政策,统筹兼顾,提高人才评价质量,保证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按照事业单位新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标准,搞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日常管理工作。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 1、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和《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09]97号)规定的结构比例,各市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地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新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2、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后,对岗位数额内原已聘用人员,因岗位数额限制未能重新聘用到原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出本单位岗位数额在原岗位层级最低等级上聘用,超出岗位数额聘用人员退休后可采取退二晋一的办法聘用其他人员;超出岗位数额聘用人员由于工作需要,调入新的事业单位,在不超出调入单位最高岗位等级的情况下,如新调入单位没有相应等级空余岗位,可按调出单位原聘用岗位等级超岗聘用。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可以高岗低聘,在相同岗位层级的高岗低聘,其聘用的等级可由单位自主确定;跨岗位层级的高岗低聘,只能聘用到低层级的最低等级岗位。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平稳入轨,实现正常化后,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评定核准工作,原则上每年评定核准一次。省直事业单位申报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要按规定程序,于7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处申报。各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的申报时间,在各市完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后另行确定。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评定核准条件、申报、评定程序,按照《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社发[2010]25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5、各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衔接工作,单位聘用后十五日内,聘用人员名单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层级的不同等级之间,原则上要逐等级聘用上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事业单位新调入专业技术人员,需转正定级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可适当超出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 6、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后,对此前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延长退休年限的专业技术人员,占用单位岗位聘用的,应继续占用单位岗位聘用,未占岗位聘用,单位又无空缺岗位的,可不占用单位岗位数额聘用;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后新批准的延长退休人员,须占用单位岗位数额聘用。 7、辽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百人”层次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千人”层次聘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已聘满的情况下,可从“人选”批准之日起,三年内超专业技术岗位数额聘用,三年后退出。对于“人选”批准前已聘用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百人”层次“人选”,“人选”批准前已聘用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千人”层次“人选”,不适用此项政策。不占用本单位岗位数额的“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应聘用到本层级最低等级。 8、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除实行以聘任代替评审的省属本科高校教师职务系列外,聘用专业技术职务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实行职业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需符合准入控制要求,一级岗位标准条件由国家统一制定,二级岗位标准条件由省里统一制定,三级以下岗位标准条件,可由各市、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制定。 9、根据《关于在辽宁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试行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的通知》(辽人发[2006]6号)文件的要求,省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要做好教师职务试行以聘任代替评审工作。各高校应成立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前,应将教师岗位聘用委员会及拟聘用人员名单,报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审核,聘用结果由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二、评审工作 (一)评价标准和方式方法 1、进一步完善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规范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或专业的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或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要严格掌握专业技术资格晋升的标准和条件,按照已颁布的标准和条件受理申报。 2、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全部实行综合评价和业内认可的评价模式。一是各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标准建立“量化赋分模型”,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赋分;二是评委会例会评审时,通过答辩(考试)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三是由评审专家根据量化赋分和答辩(考试)情况,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业绩和贡献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是否具备申报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水平。 3、为推动和促进我省技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从2011年起,全省技工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 4、对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的评审,继续实行以考试代替答辩的评价方式进行,将申报人员的业绩材料进行量化赋分,量化赋分和考试得分按照一定权重加权后,综合评价参评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对卫生技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考评结合,参评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分数线,考试合格人员方可参加由相应评委会办事机构组织的评审,以确定其能否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它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凡是能够实行考评结合的,都要采用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 5、从2011年起,对全省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专业和医药行业工程系列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以考试代替评审的评价方式进行。 (二)评审管理 1、加强评委会管理。按照“跨地区、本专业、高层次、权威性”的原则,规范和完善高级评委会管理。每年评审前,各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将更新的专家评委库,报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高级评委会应由省内、外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组成;要优化评委结构,打破系统限制,最大限度地将系统外本行业的优秀专家以及两院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优秀归国人才吸纳到评委会中来。各评委会要严格执行每年新增评委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评委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各高级评委会在例会前,由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当年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各中、初级评委会比照执行。 2、严格执行评审政策。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受理申报和组织评审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在修订行业职称评审政策和下发评审文件之前,须报请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得到同意后,方可修订并下发。 3、严格规范申报程序。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方式。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经民主评议后,公示无异议的,推荐上报。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各系列评委会不得受理未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 4、严格规范评审制度。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评审标准和条件受理申报材料,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全面客观地向评委会汇报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各评委会要实行评审例会制度,阅卷和答辩都要以评委会集中形式进行。各评委会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评审程序组织评审,要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提升职称评审工作质量,保证职称评审工作公平、公正。 5、按照规定的时间召开评委会,保证高级评委会按时例会。各高级评委会,要按照已经确定的2011年全省高级评委会例会时间开展工作。 6、建立例会申报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组织评审前,需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例会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报送专家评委库名单,参评人员名单(正常晋升和破格晋升人员)。对报送的专家评委库名单,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研究同意后,反馈意见,抽取评委会组成人员(包括学科组组成人员),批准成立评委会,并最终确定评委会例会时间,申请报告得到正式批复后,方可例会。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在三天以内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评审结果,提交评审通过人员名单,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办事机构在网上双重公示,公示时间为七至十天。公示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申请专业技术资格审批,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批专业技术资格,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以评委会例会通过的时间为准。 三、加强职称考试、职业资格及职称证书管理 (一)加强职称考试管理 1、加强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0号)文件的要求,各级职称考试部门,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规范程序,严格管理,确保2011年全省职称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强化职称考试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参加职称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及时发放合格证书。 2、严肃职称考试工作纪律。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辽人发[2003]6号)的要求,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据原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3号令)的规定,加大职称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职称考试的公平、公正。 3、做好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队伍建设。各市和省直相关部门要不断充实和完善职称考试监督巡视员队伍,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业资格等考试中,都要组织监督巡视员进行监督巡视。 (二)加强职业资格管理 1、按照原国家人事部关于职业资格管理和注册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做好职业资格注册工作,注册管理部门要在注册截止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报注册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定期对职业资格注册情况进行检查。 2、国家已经开展的职业资格认定和考试的专业,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执行,切实做好职业资格认定、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查、考前培训、组织考试等项工作,确保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证书管理 1、由国家或省统一发放的资格证书,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编号,及时将证书发放到专业技术人员手中。由于特殊原因,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按时领取到证书的,要注意保存,不得丢失、销毁或挪做它用。 2、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不准以国家和省的名义,制证、发证。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企业人才、农村实用人才、高层次人才评价工作 1、进一步做好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要以促进和激励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重点放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所作的创造性贡献上,进一步发挥职称工作的职能作用,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对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予的“技能大师”称号的技能人才,由省里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2、进一步做好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结合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际,进一步做好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发挥职称工作在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按照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6]8号)精神,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农委、林业局、水利(务)局、海洋渔业局、动物卫生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将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作为农村实用人才开发的一项重点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农业产业结构特点,完善标准,规范程序,总结经验,认真做好农民职称评定工作,使农民职称评定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3、进一步做好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 为更好地发挥职称工作在吸引人才、使用人才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吸引更多的高层次人才来辽宁工作,要进一步落实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的职称评审和认定政策: 一是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在国外进行过一年以上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的人员,到辽宁工作需要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资格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或考试,外语和计算机免试。 二是对急需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引进人才的条件,直接考核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是对省内特殊行业、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专家,可考核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其它相关政策 1、从2011年起,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0]16号)和《关于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3]14号)不再执行。 2、职称外语政策仍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规定执行。 3、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必须选择考试范围中的两个不同的模块;评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可选择其中一个模块。中、初级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人员,如继续申请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在选择两个不同模块时,不允许选择中、初级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时所选择过的相同模块。计算机合格证书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一个模块发一个证书,各地不得随意扣发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人员单个模块的计算机证书。 4、对有论文要求的系列和专业,要按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要求,严格掌握论文的数量和层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论文,系指经国家或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专业的论文对待。 5、专业技术人员在晋升职称时所提供的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 6、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时,所提供的计算机、论文和科研成果等,必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重新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报晋升条件。 7、由单位派往国外援助工作(满两年,不含已回国)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政府选派的援疆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在外援工作期间,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者,出具有效证明后,可按现行标准条件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参评时,免试外语、计算机,免答辩。 8、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对提供伪造虚假学历、资历、外语和计算机证书、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审或考试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予以撤消;已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