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送评审材料 2015年11月4日~11月18日报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直有关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河南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则》(豫人职〔1998〕5号)有关规定和下列要求报送评审材料,逾期报送的材料,不予接收。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分别报送。 (一)报送省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的材料 1、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为单位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分级别、专业、评审类型规范打印的《河南省 年度 系列申报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表》(样表见豫职改办〔2005〕4号附件5)一式3份。《资格审查表》中的“外语考试情况”一栏中必须注明考试的种类、等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免试)情况。 2、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上报的与纸质《评审简表》同内容的申报信息电子文本。 3、参评人员的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或考试合格证、免试审批表以及业务技术水平考试免试审批表原件。 4、以省辖市、省直管县或省直业务主管部门为单位报送申报人所在单位开展“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情况报告1份。 5、中央驻豫单位、外省(市)委托我省代评的人员,提交主管部委或外省(市)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 (二)报送高评会的材料 1、《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样表见豫职改办〔1997〕10号文件附件1)一式3份(此表系存档材料,不得复印)。《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要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并在“单位人事部门电话”栏内详细填写单位和个人联系电话。 2、经核实并由组织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打印的《评审简表》(样表见附件4)一式50份,统一用A3复印纸。 3、经省职改办资格审查通过的、使用《河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规范录入、上报的申报信息电子文本。 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申报者须明确标明申报职务是农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最高学历证书及第一学历证书原件。属于补发、换发的毕业证及毕业证丢失的,须由单位出具查档证明并带人事档案。以硕士、博士研究生身份参评者,须同时提供学历和学位证书。护理专业申报人员中专毕业后取得大专学历者须同时提供中专和大专毕业证。以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须提交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在县(不含省辖市所属区)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学历报考的人员需提交人事档案。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 6、业务技术水平考试准考证原件。 7、外语考试合格证、考试成绩通知书或免试审批表。 8、申报医、护专业须提交相应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及执业注册证书原件。 9、任现职以来(任职年限超过5年的,为近5年来)年度考核情况(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考核表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10、任现职期间发表的论文原件及加盖公章的网上检索打印页。 11、任现职期间出版的著作原件及加盖公章的网上检索打印页。 12、任现职期间的科研成果证书及鉴定材料原件。 13、完成规定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有效证件。 14、破格申报者,提交个人业务自传一式10份,并由工作单位写出专题报告(要写明申报人符合哪些条件)。 15、根据豫卫人〔1998〕26号、豫卫医〔2009〕22号、豫卫办〔2011〕71号文件规定,属于到农村定期工作选派对象、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派驻人员,提交《河南省城市医师卫生支农工作鉴定表》(样表见豫卫办〔2011〕71号文件附件)。 16、实行人事代理通过人才交流中心申报的人员,须提交聘任单位的证明材料和病例3份(近3年每年1份),属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员,须提交本单位确认本人为该单位员工的有效证明(原件)。 17、企事业单位所属医院、民营医院的申报人员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18、申报人所有业绩材料经展示后应加盖单位公章(证书、证件在复印件上加章)。 (三)报送评审材料注意事项 1、报送评审材料时按专业组划分表进行交接,填写材料交接单。专业组划分表另行通知。 2、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2015年度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与评审时间安排》(见附件5)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3、报材料地点请于11月3日后登录河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http://www.hnwst.gov.cn/)查看通知。 三、其它有关问题 (一)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豫人职〔2007〕17号)申报条件3、“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取得护理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两年以上,且中专毕业后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担任主管护师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或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5年以上的技术骨干,担任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所在医院符合床位和设岗要求的,可分别申报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修订为“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取得护理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两年以上,且中专毕业后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0年以上,或护理专业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学专科毕业后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0年以上的技术骨干,担任主管护师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或护理专业中专毕业后连续从事护理工作25年以上的技术骨干,担任主管护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所在医院符合床位和设岗要求的,可申报副主任护师。” (二) 关于印发《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豫人职〔2007〕17号)附则八“国家级学术期刊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中国康复医学会)主管、主办的,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主办的医学专业学术期刊。”修订为“国家级学术期刊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中国康复医学会)等主管、主办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等主管、主办的医学专业学术期刊。” (三) 根据 豫人职〔2007〕17号文件规定,申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量必须符合《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 (四)论文发表的刊物必须有CN刊号,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非专业刊物、论文汇集(论文篇数较多的刊物等),综述、个案报道、通讯报道、篇幅短小的论文摘要、科普性文章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五)论文须经评委会专家鉴定。申报正高级职务鉴定2篇,申报副高级职务鉴定1篇,所要鉴定的论文由申报人自定。 (六)《评审简表》中的各项内容均须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填写,要求文字简练、重点突出、字迹工整清晰。 (七)《河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内按豫职改办〔1997〕10号文件规定填写。 (八) 按照豫人职〔2001〕14号文件规定,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专著、成果、奖励等)的计算截止时间为评委会截止接收材料的时间,之后取得的业绩本年度评审时无效。 (九) 评审费用按豫政〔2008〕52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260人元/人);论文鉴定费按豫价费字〔1997〕180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60元/篇);业务技术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按(豫财综〔2010〕70号)文件规定收取(100元/人)。 附件: 3、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水平考试报名汇总表 4、 2015年度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与评审时间安排 2015年8月18日 进入:2015年河南省卫生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入口(8月21日开始)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