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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报名通知

时间:2019-05-03 10:11来源:卫生高级职称考试网 作者:lengke 点击: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2019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委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提供2019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服务的通知》要求,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9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2019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委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提供2019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服务的通知》要求,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将2019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对象

  凡符合《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社发〔2016〕88号)规定的条件,拟于2019年申请参加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省直单位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二、考试时间和地点

  2019年7月20-21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考试内容和形式

  考试内容为申报专业及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不指定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试为闭卷、人机对话形式,总分100分。

  四、报名程序

  (一)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为2019年5月6-24日。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点击黑龙江省2019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专区,注册后进入报名系统。报名考生必须选择省直考点,否则不予现场确认。坐落在哈尔滨市地域外的省直单位考生,在单位所在地参加考试,网上报名时选择当地考点。按照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在网上填写《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见附件2)及上传电子证件照片一张后,直接从网上打印《报名表》。

  (二)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

  考生打印《报名表》,签名后连同相关材料报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及公示。合格者由审查人员及负责人在《报名表》上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并报主管厅(局)审查盖章后,由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进行审查确认。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审查确认时间:2019年6月10日;地址:省卫生健康委国际交流中心(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6号)。

  《报名表》所填信息及提交的材料,将作为专业技术考试、评审及资格证书制作等的依据,如个人填报信息错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三)《准考证》领取

  时间:2019年7月15--16日8:30-17:00

  地址: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907房间(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36号)。

  考生收到《准考证》后,请仔细阅读、核对相关信息,如有问题需在2019年7月17日前,与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联系。

  (四)坐落在哈尔滨市地域外的省直单位人员,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准考证领取等事宜均由当地负责,考试合格标准由省里统一确定。成绩单由省里统一发放。

  五、考试收费

  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改革职业资格及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黑价联[2017]59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93元/人

  六、考试成绩公布

  考试成绩于2019年9月公布,考生可登陆“中国卫生人才网(www.21wecan.com)”进行查询。领取成绩单的时间另行通知。

  七、有关要求

  (一)报名所需材料

  1.《报名表》原件一份;

  2. 所有学历证书原件、学信网上学历查询证明或认证报告或学籍档案原件;

  3. 所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4.《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粘贴到《报名表》背面);

  6.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工资审批表》原件;

  7. 人事档案在人才交流中心,本人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应有事业单位出具聘任报告(或岗位变动工资审批表)和《流动人员审查表》;本人在非公立医院工作,应提供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所在非公立医院“医疗机构许可证书”的复印件和《流动人员审查表》;

  8.考人员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在本单位公示三天,无异议者方可申报。

  (二)其它有关要求

  1.学历要求

  (1)凡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评审标准》规定的医(药、护、技)学专业相应学历,且与申报专业相符。

  (2)学历(学位)应是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列入国民教育的本专业或相应专业学历(学位)。各种学业证书、专业证书、修业证书、结业证书、委托培训证书等非国民教育证书,以及非本专业(包括有继续教育培训证书)证书,不能作为晋升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如为后取得学历,除提供最高学历证书外,还须提供最高学历取得前的相应学历证书。

  2.资历要求

  (1)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或省级)人员,应同时提供“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定职表)。取得中、初级时间应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2)申报参加考试人员必须是本专业、现专业技术资格被聘在岗一年以上人员。

  3.报考专业要求

  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分别设114个专业(见附件1: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申报人员应根据本人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及有关执业资格准入方面的要求,选择相应的专业报考,并与拟申报评审的专业、级别相一致。

  4.考试要求

  考生须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原件参加专业技术考试,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5.免试要求

  (1)各单位需将申请免试人员(援疆、援藏或援外人员)情况于2019年6月10日现场确认时一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事处,需提供正式报告及免考人员相关佐证材料。

  (2)2018年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段,因“被聘在岗一年以上”原因未能参加评审的人员,考试成绩2019年评审有效。所在工作单位需向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提供正式报告,同时出具本人“2018年省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

  八、组织实施

  省直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同时设立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考试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人事处,联系人:敬石泉 联系电话:0451—85971115。

  附件:

  1.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报名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9年3月6日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专业编码
专业名称
专业
编码
专业名称
专业编码
专业名称
001
心血管内科
040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078
中医耳鼻喉科
002
呼吸内科
041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079
中医皮肤科
003
消化内科
042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080
中医肛肠科
004
肾内科
043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081
推拿科
005
神经内科
044
临床营养
082
中药学
006
内分泌
045
医院药学
083
职业卫生
007
血液病
046
临床药学
084
环境卫生
008
传染病
047
护理学
085
营养与食品卫生
009
风湿病
048
内科护理
086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011
普通外科
049
外科护理
087
放射卫生
012
骨外科
050
妇产科护理
088
传染性疾病控制
013
胸心外科
051
儿科护理
089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014
神经外科
052
病理学技术
090
寄生虫病控制
015
泌尿外科
053
放射医学技术
091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016
烧伤外科
054
超声医学技术
092
卫生毒理
017
整形外科
055
核医学技术
093
妇女保健
018
小儿外科
056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94
儿童保健
019
妇产科
057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
095
微生物检验技术
020
小儿内科
058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
096
理化检验技术
021
口腔医学
059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
097
病媒生物控制技术
022
口腔内科
060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
098
病案信息技术
023
口腔颌面外科
061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
099
口腔医学技术
024
口腔修复
062
卫生管理
100
医学工程
025
口腔正畸
063
普通内科
103
地方病控制
026
眼科
064
结核病
108
消毒技术
027
耳鼻喉(头颈外科)
065
老年医学
109
输血技术
028
皮肤与性病
066
职业病
110
药物分析
029
肿瘤内科
067
计划生育
111
心电图技术
030
肿瘤外科
068
精神病
112
脑电图技术
031
放射肿瘤治疗学
069
全科医学
113
全科医学(中医类)
032
急诊医学
070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114
中医肿瘤学
033
麻醉学
071
中医内科
115
中西医结合内科
034
病理学
072
中医外科
116
中西医结合外科
035
放射医学
073
中医妇科
117
中西医结合妇科
036
核医学
074
中医儿科
118
中西医结合儿科
037
超声医学
075
中医眼科
119
介入治疗
038
康复医学
076
中医骨伤科
120
重症医学
039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077
针灸科
121
中医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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