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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3)

时间:2017-06-01 16:59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作者:lengke 点击: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丰富的基层卫生工作实践经验,较强的技术操作能力和理论水平;具有培养和指导下级医务人员开展卫生技术工作的能力;能熟练处理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工作业绩显著。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适用服务于乡镇卫生服务机构申报副主任医师、副主任技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护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服务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可参照本条件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发生医疗差错责任者,当年不得申报;发生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2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硕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三、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四、中专毕业后,连续在乡镇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22年以上,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学历专业相一致或接近。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及专业能力考试条件

  一、申报副主任医师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申报专业原则上应与执业范围相一致;申报副主任护师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依法执业。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成绩达到乡镇卫生院合格分数线;免试人员范围按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0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20周。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较复杂的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必须具备本专业所需的诊疗技能。

  四、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每年专题授课2次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供以下病案或技术工作报告:

  一、临床医疗:须提交本人在任现职以来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原始完整病案(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二、无住院病床科室或其他专业无法提供病案的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在任现职以来不同年份主治、主持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3份病案分析材料或技术工作报告(3000字以内,附有关原始资料材料如各种检查、检验单号、处方等,扫描的复印件要有单位审核盖章)。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申报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论文、著作不作要求。

  第十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乡镇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只能按1个评审条件进行评审。

  取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限定在乡镇卫生服务机构聘任。

  四、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条件同时废止。

  五、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六、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乡镇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单位行政隶属关系及所在地为乡镇的卫生院、计生站、中小学卫生室以及单位所在地为乡镇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等。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由政府或社会力量举办的,经城区(市)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举办或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三、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资历、专业能力考试、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四、本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五、行业规定继续教育任务是指:

  (一)任现职以来,完成Ⅱ类及Ⅱ类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0分以上(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

  (二)有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

(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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