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审核推荐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单位(部门)申报审核工作。各单位(部门)应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 2、各单位(部门)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免试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如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3、各单位(部门)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公示,并在公示公告中明确告知申报材料原件(电子档案)核查方式。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 4、各单位(部门)应认真按照评审程序审查、组织审议推荐,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各单位(部门)应在审议前组织进行面试答辩,在审议答辩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意见。 (二)职改部门审核审查 1、各级职改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 2、在各级职改部门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相关职改部门应反馈申报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果申报人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后仍无法证明的,各级职改部门有权自发现申报材料涉嫌造假当年起,3年内不接受再次申报,如评审通过的,自治区职改办有权不予报批。 (三)委托评审要求 1、外省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条件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广西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由申报人所属省级职改管理部门出具委托材料,并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推荐到广西相应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2、各地区(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申报本地区(部门)尚未组建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参照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审时间安排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详见附件1; 2、请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根据评审进度,及时研究确定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并于4月底前连同将本系列评审部署文件报送自治区职改办备案(电子邮箱:gx_zgb@163.com),自治区职改办将通过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网站统一发布相关评审信息; 3、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由各市、各部门自行安排,但原则上应在年内完成。 (二)评委库调整及管理要求 1、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根据评委情况、行业人才队伍情况及评审管理需要等,在6月底前完成高级评委库调整并报送相关材料至自治区职改办; 2、全区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各市县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全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2〕143号)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组建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14〕72号)要求,加大评委选拔力度,及时调整评委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评委培训力度,使入库评委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3、各系列(行业、单位)、各市县职改办应加强评委会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评审期间封闭管理要求。 (三)评审组织要求 1、各有独立评审权的市应做好相关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交叉评审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并服从自治区职改办的统筹安排; 2、落实集体评议制度。各级评审委员会应严格落实评委集体评议制度,结合系列及申报人员的特点,研究确定统一的评审标准及评议原则; 3、各市、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可结合本地、本系列评审特点,科学规范组织评审工作。在中初级评审中,探索异地交叉评审、引入外部评委等评审组织方式,使职称评审更为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和水平; 4、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对于各系列专业设置调整、全区性职称政策文件解释等应报自治区职改办同意。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评审条件,降低评审要求。实际工作中,对重大评审政策把握不准的,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应按管理权限,与同级人社职改部门研究确定。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任何单方面对评审政策所作的修改调整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自行承担。 (四)评审结果的报送及审批 1、各高级评审委员会所在市、系列职改办应按照《关于完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16﹞2号)要求,做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二次公示及管理工作。在本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完成并审核无误后,相关市、系列职改办应及时将评审结果以本市、系列职改办名义对社会公示,并将公示信息及网站链接同时报自治区职改办; 2、自治区职改办负责做好各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的集中审核。对集中审核发现不具备申报基本条件、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申报材料造假等问题的,自治区职改办有权决定暂不报批,并将存在问题及时反馈相关市、系列职改办; 3、相关市、系列职改办应负责做好二次公示异议及集中审核存在问题人员的调查处理,并根据申报人员补充材料情况,形成本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全部评审结果的报批意见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职改办根据系列、市职改办的报批意见审查确定报批; 4、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原则上按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报批程序进行审核报批;未开展信息化评审的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在纸质报批时须同时报送电子数据,各市、各系列主管部门职改办应做好登记备案,建立信息查询系统; 5、各市、自治区各部门、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改办完成中初级职称审批程序后,应及时填写《2016年度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详见附件3),于2016年12月底前将电子版发送至自治区职改办邮箱:gx_zgb@163.com。 六、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关于信息化评审系统 1、2016年,全区各系列,申报评审均统一使用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系统(线下申报方式)。全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批应按照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系统的要求上报; 2、各系列职改办对于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系统的修改需求,应报经自治区职改办同意,未经自治区职改办同意所做系统修改及产生的后果由相关系列职改办负责; 3、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相关的软件下载、咨询解答服务由广西智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公司网站为www.gxzr.com.cn。 (二)关于证书注册验证问题 1、范围及对象 (1)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西区内通过评审方式取得,达到证书注册验证期限(间隔三年)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根据《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注册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15﹞116号)规定,除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其他各类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再办理注册验证;会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注册验证根据会计系列职改办(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的部署具体办理; (2)已达到离退休年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不再办理证书注册验证。外省及中区直单位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注册验证,由发证机关负责。 2、注册验证的流程及材料要求 (1)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注册验证,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人事职改管理部门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注册验证由自治区职改办负责,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注册验证由各市、区直各单位负责,并由各市、区直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具体时间安排;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验证的安排及要求 各市职改办负责收集本辖区范围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区直(含中直驻桂)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收集本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按要求填写《广西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验证信息登记表封面及内页》(见附件4)。注册验证信息登记表需采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自治区职改办的邮箱(gx_zgb@163.com)后三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上门办理时间。现场办理,需携带信息登记表及对应人员的证书原件。 南宁市外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验证申请,由所在市职改办汇总收集统一办理,自治区职改办不受理南宁市外个人证书注册验证。南宁市内确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如需个人办理证书注册验证的,需填写广西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验证信息登记表内页(不需要填写封面),并将电子版发送到自治区职改办的邮箱gx_zgb@163.com,三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上门办理时间。现场办理,需携本人的批文复印件、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用A4纸打印的信息登记表内页(一式两份)。 2016年5月1日-2016年6月30日,为各市职改办、区直(含中直驻桂)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办理时间,2016年7月1日-7月30日,为个人办理时间,超出以上时间的,不予受理。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广西南宁市星湖路北二里2-1号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南楼5楼511室;联系电话:0771-5866234; 3、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考试管理部门要重视到期资格证书的注册验证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试行)》(桂职办〔1998〕78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桂职办〔1999〕47号)规定做好注册验证工作。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自治区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2016年3月2日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