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度南宁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南卫职〔2015〕5号 各县(区、开发区)卫生计生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卫职办〔2015〕15号)和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度南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南职办〔2015〕10号)要求,现将我市卫生系列2015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程序 (一)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改办)负责除申报南宁市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外的市所属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各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卫生职改办)组织开展。 (二)企事业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人事档案管理关系,由所在单位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查推荐,并经各级卫生行政(职改)部门和职改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相应高级评审委员会。 1.申报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评审材料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报市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卫生职改办)、市职改办审核后统一上报自治区卫生职改办。各县、区、管委会所属卫生医疗单位的申报评审材料还需经各县、区、管委会卫计局初审,同级职改办复审后报送市卫生职改办。 2.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所在单位推荐,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推荐评审。 (1)市属各卫生医疗单位、民办卫生医疗机构的申报评审材料由所在单位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推荐,报市卫生职改办审核后统一报市职改办。 (2)各县、区、管委会所属卫生医疗单位,由各县、区、管委会卫计局负责初审,各县、区、管委会职改办负责复审,汇总数据后统一上报市职改办。 (三)今年职称申报管理中,各级职称管理部门都应严格落实审核责任,严格把关,确保不上报问题材料。对存在明显问题但评审通过或经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将启动责任倒查机制,必要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因此,希望各职称管理部门高度重视,尽职履责,加大核查力度。各县、区、管委会职改办和卫生职改办作为各自申报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审核上报的申报材料。接收材料时必须审核验证相关证书、论文以及其他成果证明材料的原件,并对所有上报材料逐一核查,保证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验人要在相应系列管理版内进行签名确认并签章。如发现有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程序审核的情况,可立即退回送审材料,并对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卫生职改办或市职改办后一律不允许修改,漏报漏填信息造成的不良影响由申报者个人负责。 二、评审材料报送的时间和地点 (一)报送时间 1.申报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各单位、各县区采用职称信息系统单位版(系列版)推荐、收集汇总数据,于2015年7月15日前报送市卫生职改办,逾期不予受理。各县、区、管委会以县、区、管委会为单位报送材料,不受理个人上报数据。 2.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市属各卫生医疗单位、民办卫生医疗机构的申报审核数据请于2015年8月30日前报送市卫生职改办,各县、区、管委会所属卫生医疗机构请按南职办〔2015〕10号(附件2)时间要求报送市职改办。具体时间为: 9月11日(星期五):横县、宾阳县、武鸣县、马山县、上林县、隆安县、东盟开发区。 9月16日(星期三): 青秀区、兴宁区、江南区、良庆区、西乡塘区、邕宁区、高新区、经开区、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南宁市社会福利院、民办卫生医疗机构。 9月17日(星期四):为材料需修改后的报送时间。 (二)评审材料报送地点 南宁市职改办职称科:建政路3号办公楼一楼107室,联系电话:0771-5618053。 南宁市卫生职改办:长湖路26号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事科6楼622室,联系电话:0771-5766820。 自治区卫生职改办:南宁市桃源路35号,联系电话:0771-2802449。 三、评审收费与其他 各申报单位在报送评审材料时,必须同时缴清职称评审费(事先转账的应主动出示转账凭证复印件)。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字〔2006〕359号)规定收取:副高级380元/人,正高级450元/人。市属单位以单位交缴评审费;各县、区以县、区为单位交缴评审费,不受理个人缴费。 各县(区、开发区)卫计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按时上报申报审核数据。送审材料统一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信息化申报系统》(2015版)接收和上报。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要求,按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职改办、南宁市职改办关于2015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卫职办〔2015〕15号) 2.关于开展2015年度南宁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通知(南职办〔2015〕10号) 南宁市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5月6日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