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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广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05-08 20:1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作者:lengke 点击:
关于开展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职办〔2014〕4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自治区直属、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为做好2014年度广西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

关于开展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职办〔2014〕4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自治区直属、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为做好2014年度广西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部署如下: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1、凡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一年以上人事劳动关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或人事档案存放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申报手续,也可经所在单位考核,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级市以上职改(人事)部门确认,按规定程序报送各级各系列评委会审核后,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审程序
  1、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严格依据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规定及人事档案管理关系,由所在单位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查推荐,并经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和职改部门逐级审核后,报送至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各级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对申报程序及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按照评审委员会管辖范围接受申报。
  2、外省、中直驻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条件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广西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同意并送相应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各地区(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申报本地区(部门)尚未组建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参照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除另有规定外,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转正定职、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等基本条件和程序,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
  (三)评审时间安排
  1、2014年5月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
  2、6月至7月为各单位、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阶段。
  3、除受国家、自治区重大职称改革或政策调整外,教育系统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应在8月底之前完成评审,卫生系列各高级评审委员会应在10月底前完成评审。其他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应在11月底之前完成评审。请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根据评审时间安排,及时对本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作出部署,并于5月20日前将相关文件报送自治区职改办备案(纸质文件1份,电子文档1份,电子邮箱:gx_zgb@163.com),自治区职改办将通过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网站统一发布相关信息。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由各市、各部门自行安排,但原则上应在年内完成。
  4、11月至12月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批公布阶段,中、初级职称审批公布也应在12月底前完成。
  (四)评审委员会的组织评审
  1、全区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全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2〕143号)要求,加大评委选拔力度,及时调整评委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评委培训力度,使入库评委满足评审工作要求。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加强评委会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评审期间封闭管理要求。
  2、严格落实评委会集体评议原则。各级评委会在评议前,应根据职称政策,结合系列及申报人员的特点,研究确定统一的评审标准及评议原则。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结合本系列评审特点,科学规范组织评审工作,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和水平。
  (五)评审结果的报送及审批
  1、全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批应按照职称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要求上报。
  2、2014年,自治区职改办将在教育系统、卫生系列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集中审核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各有独立评审权的市及单位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安排应早于(或同步)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职改办组织的各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时间,以便收集材料,统一开展集中审核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应做好评审组织、协调及集中审核相关会务安排。
  3、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原则上要求按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报批流程进行上报;未开展信息化评审的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在纸质报批时须同时报送电子数据,各市、各系列主管部门职改办应做好登记备案,建立信息查询系统。
  4、各市、自治区各部门、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改办完成职称审批程序后,应及时填写《2014年度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详见附件一),于2014年12月底前将电子版发送至自治区职改办邮箱:gx_zgb@163.com。
  (六)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系统
  1、2014年,自治区职改办将在工程系列开展网络化评审试点(含自治区工信委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民营企业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以及南宁市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使用新的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系统。请各有关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职改部门及各相关高级评审委员会尽快熟悉掌握新系统的操作使用,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对申报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避免因申报软件使用导致的申报障碍。其他各系列申报评审仍使用原职称信息化评审系统。
  2、全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批应按照职称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要求上报。
  3、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相关的软件下载、咨询解答服务由南宁智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北京东方智辰南宁分公司)提供,公司网站为www.gxzr.com.cn。
  (七)评审工作要求
  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评审时间安排,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各级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更改评审条件,降低评审要求。实际工作中,对重大评审政策把握不准的,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应按管理权限,与同级人社职改部门研究确定。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任何单方面对评审政策所作的修改调整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自行承担。
  二、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问题
  (一)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要求及免试条件,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以上规定如有冲突的,以新的文件为准。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模块数要求及免试范围等,应按照《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0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职办〔2009〕9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以上规定如有冲突的,以新的文件为准。
  (三)自2014年开始,我区将试运行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系统。除因系统建设原因及符合免试或不作考试要求的申报人员外,今年职称申报中,申报人应提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或网络成绩查询证明材料,并必须在参评前自行登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核查系统(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http://www.gxpta.com.cn/登陆)对本人职称计算机、外语合格成绩进行核查,确认是否达到评审条件规定的合格标准或模块数,且应将生成的核查代码填入申报系统。各市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也可根据权限上网核查比对申报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合格信息。
  (四)对于计算机、外语成绩核查中可能出现的以下特殊问题,申报人应事先提供证明材料并作为申报材料提交:
  1、对于申报人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的,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2、对于因特殊原因在外省参加全国统一的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合格的,应提供有效的成绩核查途径(或查询方法)。
  (五)关于职称外语成绩有效期审核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通过全国职称外语考试广西合格标准的成绩有效期为2年,包含考试当年。如:2012年通过广西合格标准的,则2012年、2013年为有效期,2014年以后无效;
  2、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可用于同级及下一级职称评审,但重复使用无效。如B级合格成绩可用于中级评审,但已经使用的B级合格成绩,不得重复用于副高评审,申报人应当重新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3、请各级职改部门认真审核申报人员职称外语合格成绩的取得时间以及与原下一级职称的取得时间的关系,防止部分人员通过补办职称外语合格成绩通知书等方式,恶意规避外语合格成绩有效期。
  四、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问题
  (一)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除因培训安排等原因导致无法参加培训学习的以外,申报人员应参加规定的公需科目学习并提供合格证明作为申报材料。
  (三)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应与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做好沟通,及时获取相关数据库,作为继续教育申报材料的核查依据。
  五、关于证书注册登记问题
  (一)加强各类资格证书的监督管理,防范证书造假行为。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重视到期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办法(试行)》(桂职办〔1998〕78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桂职办〔1999〕47号)规定做好注册登记工作。
  (二)注册登记遵循谁发证,谁注册登记原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通过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工作由自治区职改办负责办理。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由各市、区直各单位负责,并由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作出具体安排。对于因人员流动产生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登记问题,原则上应按规定程序办理重新确认,否则应由原发放证书的各市、区直各单位负责办理注册登记。
  (三)规范管理注册登记渠道。属于自治区职改办注册登记的证书,持有人在各市范围内的,由各市职改办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收集后,与自治区职改办预约,到自治区职改办统一办理或由自治区职改办安排时间上门办理;持有人在区直(中直驻桂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收集并在9月1日—10月30日期间到自治区职改办统一办理。各市、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证书注册登记工作,做好证书注册登记的组织工作,告知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办理注册登记。
  六、关于规范申报材料管理的问题
  (一)规范管理申报人员身份
  1、申报人员身份性质原则上应根据其申报时所在工作单位确定。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原则上应提供申报前连续3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证明材料,证明其单位性质。
  2、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以外,申报人员不得以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加大申报人员申报资料的核查力度
  1、各级职改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手段核查申报材料。为防范学历造假,除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外,申报人员还应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托管单位的学籍档案查档证明(详见附件二)作为证明材料。如档案中的学籍材料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核查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证明。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申报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2、各级职改部门应落实对申报材料造假行为的处罚。在各级职改部门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员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相关职改部门应反馈申报人员,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果申报人员不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后仍无法证明的,各级职改部门有权自发现申报材料涉嫌造假当年起,在规定年限内不接受再次申报,如评审通过的,自治区职改办有权不予报批。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1、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单位(部门)职称申报工作。各单位(部门)应明确审查责任人,建立责任制,签署承诺书,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证明符合申报基本条件、论文、业绩成果要求等材料的真实性方面严格把关,认真按照评审程序审查并出具单位鉴定意见。
  2、各市、县职改办,各系列职改办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重点查处对个别地区、个别行业出现的单位集体造假、职业造假行为。
  3、各级职改办应严格按照权限组织人员对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审核。对出现不具备申报基本条件、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申报材料造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各级职改办有权决定对相应申报人员的评审结果不予报批。对情节严重的,自治区职改办将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及责任人员给予通报。
  4、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各级职改办应做好职称评审政策的宣传解释。同时,也可结合本单位、地区或系列的特点开展相关培训,采取多种形式为申报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七、以上未尽事宜,应按照自治区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1、《2014年度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
  2、学籍档案查档证明(样本)

2014年4月22日

  附件1:点击下载:2014年度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doc

 

  附件2

学籍档案证明(范本)
 
  张三 1985 08 02日出生,身份证号:452723198508020000 ,其人事关系(档案)委托(由)我单位(机构)管理,档案号为: 77024
  根据本人人事档案记载:
  第一学历(学位): 本科 学历,学士学位, 200807月毕业于武汉科技大学建筑学专业。
  第二学历(学位):研究生 学历,硕士学位, 2011 1 月毕业于广西大学 工商管理 专业。
  ………………………………
 
  特此证明。       
 
 档案托管机构盖章
                

  注:如存在多个学历(学位)的,所查询的学历学位证明应与申报材料对应。

(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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