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2013年卫生高级评审申报材料注意事项: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定系统(个人采集工具)》中填写相关表格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如实客观。录入的个人相片须为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相片,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二)职称评定系统电子档案模块制作:扫描图片以清晰为准,尽量控制图片容量的大小;在WORD文档或WPS office个人版WPS文字将扫描图片分别编辑在“论文”、“学历证书”、“病案、技术工作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等3个电子档案模块中,扫描件必须正放,不能倒置或旋转存放。编辑完成后,将电子档案转为PDF文件,再将PDF文件载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定系统(个人采集工具)》电子档案中。
(三)论文、综述。
1.申报卫生系列正高级职务资格者所提交的论文、文献综述(代表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撰写,并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超过4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综述1篇(须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含增刊);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职务资格者,提交任现职以来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超过3篇,综述1篇(可不发表)。通讯作者论文不能作为代表作;申报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提交任现职以来在医学期刊发表的论文1篇及在地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综述1篇(可不发表)。
2.县和县以下级别医疗单位人员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若论文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增刊上的,视同为在公开发行期刊发表。
3.在期刊发表的论文(电子扫描文档)必须同时附上该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及全文。提供期刊校对文章清样、录用证明等均无效。如论文以外文发表的,须同时提供期刊名称及论文的译文。
4.论文发表在非法刊物不能计为参评论文。公开发行期刊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便民查询栏目:新闻出版机构(http://www.gapp.gov.cn/)查询。
5.在评审阶段,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还须经过卫生系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程序,对所提交的论文和综述代表作进行答辩。
(四)学籍材料:应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托管单位的学籍档案证明(详见附件2)作为证明材料。如档案中的学籍材料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核查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证明。
(五)执业证书:需持执业注册证上岗的,申报专业应与执业注册证一致。电子档案中须提供扫描完整的执业证书内页。
(六)职称外语考试: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职改〔2004〕4号)有关规定,符合免试或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条件的,由个人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审批表》(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审批表》(附件4),并提供获奖证书或相关证件原件,所在单位职改部门核实,再由所属市、区直厅局职改办审批。2013年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网络打印的成绩单作为申报证明材料;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人员,应提供网络打印成绩及网站公布的合格文件作为申报证明材料。
(七)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职办〔2009〕93号)的要求执行。根据桂职改〔2009〕1号文件通知精神,对我区专业技术人员于2008年6月至2015年6月在尼日尔和科摩罗两个国家执行卫生援外任务期间申报职称的可以免除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由个人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审批表》。已考试合格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网络打印的成绩单作为申报证明材料。考计算机模块时分别用到一、二代身份证,且二代身份证非正常升位的,需将派出所户籍证明扫描到学历证书模板中。评审委员会开评后,申报人员补交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成绩证明材料无效。
(八)提供申报评审专业相应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证。具有民族医执业类别资格申报民族医高级职称及援外医疗队队员在国外执行援外任务期间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免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直接申报评审。
(九)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精神,对原桂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百色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970年至1976年期间入学的毕业生,其学历按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对待。
(十)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主任医(技)师的需要提供毕业后到上一级单位累计进修满一年或返原校“回炉”一年的证明。
(十一)到农村基层服务的要求:按照《关于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报考、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桂卫人〔2003〕16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桂卫人〔2012〕5号)和《关于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卫职办〔2013〕15号)的要求执行。未开展服务或正在服务尚未满规定时间的,不予申报。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和通报批评等处理。
(十二)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1.填写《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附件6):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任现职以来,须累计完成I类学分25分、Ⅱ类学分50分以上学分(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申报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任现职以来,须累计完成Ⅱ类及Ⅱ类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0分以上(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
2.提供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有关证明(在职学习必须是本专业的学习经历);
3.提供2013年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合格证明。
(十三)提供的原始病案(含住院号和病历首页)及相关原始资料须有医疗卫生机构有关部门盖章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十四)扫描的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相关部门验证原件,并在空白处加盖印章、验证人签名。
查看:“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桂卫职字〔2013〕15号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