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桂卫职字〔2013〕15号
各市职改办,卫生局职改办,自治区各有关单位职改办,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二〇一三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3〕58号)精神,结合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区卫生系列2013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申报评审范围、对象。
1.凡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医疗卫生(医、药、护、技)工作,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一年以上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广西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或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且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者,均可按规定申报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不在广西境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从事医疗卫生(医、药、护、技)工作,但其户口为广西区内或人事档案存放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的人员,符合广西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且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者,可通过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申报手续,也可经所在单位考核,所在省(市、区)地级市以上职改(人事)部门确认,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除根据相关文件规定,2012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3.申报人员身份性质原则上应根据其申报时所在工作单位确定。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原则上应提供申报前连续3个月以上(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证明材料,证明其单位性质。
(二)申报评审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13〕88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3〕115号)执行。
二、个人申报、推荐评审、报送材料的程序
(一)个人申报。
2013年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指导下,在南宁智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网站(www.gxzr.com.cn)下载并安装《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定系统(职称申报个人信息采集工具)》(2013年版),按照界面内容及提示要求,自行填报相关表格并扫描录入相关附件材料,将完成填报的个人数据报送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二)推荐评审。
1.上报材料要求内容真实、格式规范。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按照文件规定,对申报人员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和错填漏报,尤其对申报材料中的重要证件进行认真核实。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时,须如实写明申报人员的真实情况(如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尤其是培养本专业人才和讲授专题课的经历)。
2.各单位(部门)要成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审议推荐小组,负责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的成果、业绩、论文、著作等有关材料进行审议,在审议前还要进行答辩。审议和答辩情况要做好记录,作为本单位(部门)是否同意推荐的依据之一。各单位(部门)的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行政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 5人以上组成,行政领导不得多于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参加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具备成立审议推荐小组条件的基层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组建的评议推荐小组负责审议推荐。审议推荐小组的评语可结合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填写在信息化职称管理系统单位版相关栏目中。
3.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各专业岗位结构及需求,结合岗位设置的要求,按比例推荐申报人员。
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公示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8号)的要求,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其申报材料必须在审议推荐之前,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个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业务自传、论文、科研成果等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后,公示单位要在信息化职称管理系统单位版“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栏内如实填写公示结果。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三)报送材料。
申报个人所在单位采用职称信息系统单位版推荐、收集汇总,报送各县、市卫生局(或区直各部门)和县、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后将汇总材料用移动硬盘报送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级职改部门要认真做好送审材料的审查核实工作,材料不完整、填写不规范、不合要求及逾期上报的材料一律不予接收。
三、个人申报材料有关注意事项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定系统(个人采集工具)》中填写相关表格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如实客观。录入的个人相片须为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相片,以清晰为准,照片人物不能扭曲变形。
(二)职称评定系统电子档案模块制作:扫描图片以清晰为准,尽量控制图片容量的大小;在WORD文档或WPS office个人版WPS文字将扫描图片分别编辑在“论文”、“学历证书”、“病案、技术工作报告及其他证明材料”等3个电子档案模块中,扫描件必须正放,不能倒置或旋转存放。编辑完成后,将电子档案转为PDF文件,再将PDF文件载入《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定系统(个人采集工具)》电子档案中。
(三)论文、综述。
1.申报卫生系列正高级职务资格者所提交的论文、文献综述(代表作),必须是任现职以来撰写,并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超过4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以上),综述1篇(须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含增刊);申报卫生系列副高级职务资格者,提交任现职以来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超过3篇,综述1篇(可不发表)。通讯作者论文不能作为代表作;申报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提交任现职以来在医学期刊发表的论文1篇及在地市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综述1篇(可不发表)。
2.县和县以下级别医疗单位人员申报副高级职务资格,若论文发表在医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增刊上的,视同为在公开发行期刊发表。
3.在期刊发表的论文(电子扫描文档)必须同时附上该期刊封面、目录、版权页及全文。提供期刊校对文章清样、录用证明等均无效。如论文以外文发表的,须同时提供期刊名称及论文的译文。
4.论文发表在非法刊物不能计为参评论文。公开发行期刊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便民查询栏目:新闻出版机构(http://www.gapp.gov.cn/)查询。
5.在评审阶段,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还须经过卫生系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程序,对所提交的论文和综述代表作进行答辩。
(四)学籍材料:应提供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档案托管单位的学籍档案证明(详见附件2)作为证明材料。如档案中的学籍材料因各种原因确实无法核查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证明。
(五)执业证书:需持执业注册证上岗的,申报专业应与执业注册证一致。电子档案中须提供扫描完整的执业证书内页。
(六)职称外语考试:根据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的通知》(桂职改〔2004〕4号)有关规定,符合免试或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条件的,由个人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审批表》(附件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审批表》(附件4),并提供获奖证书或相关证件原件,所在单位职改部门核实,再由所属市、区直厅局职改办审批。2013年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网络打印的成绩单作为申报证明材料;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的人员,应提供网络打印成绩及网站公布的合格文件作为申报证明材料。
(七)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照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职办〔2009〕93号)的要求执行。根据桂职改〔2009〕1号文件通知精神,对我区专业技术人员于2008年6月至2015年6月在尼日尔和科摩罗两个国家执行卫生援外任务期间申报职称的可以免除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由个人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审批表》。已考试合格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网络打印的成绩单作为申报证明材料。考计算机模块时分别用到一、二代身份证,且二代身份证非正常升位的,需将派出所户籍证明扫描到学历证书模板中。评审委员会开评后,申报人员补交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成绩证明材料无效。
(八)提供申报评审专业相应的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证。具有民族医执业类别资格申报民族医高级职称及援外医疗队队员在国外执行援外任务期间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免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能力考试直接申报评审。
(九)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一九七○年至一九七六年入学的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1993〕4号)精神,对原桂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百色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970年至1976年期间入学的毕业生,其学历按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对待。
(十)1970—1976年入学的大学普通班毕业生,申报主任医(技)师的需要提供毕业后到上一级单位累计进修满一年或返原校“回炉”一年的证明。
(十一)到农村基层服务的要求:按照《关于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报考、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前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桂卫人〔2003〕16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桂卫人〔2012〕5号)和《关于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卫职办〔2013〕15号)的要求执行。未开展服务或正在服务尚未满规定时间的,不予申报。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个人或单位,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和通报批评等处理。
(十二)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1.填写《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附件6):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任现职以来,须累计完成I类学分25分、Ⅱ类学分50分以上学分(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申报乡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任现职以来,须累计完成Ⅱ类及Ⅱ类以上继续医学教育学分50分以上(I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
2.提供从业以来累计1年或任现职以来累计半年进修、培训学习经历有关证明(在职学习必须是本专业的学习经历);
3.提供2013年度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合格证明。
(十三)提供的原始病案(含住院号和病历首页)及相关原始资料须有医疗卫生机构有关部门盖章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十四)扫描的复印件须由所在单位相关部门验证原件,并在空白处加盖印章、验证人签名。
四、时间安排
7月30日前:个人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单位审议、答辩、公示申报人评审材料。
8月15日前:各县、市(或区直各部门)卫生局和县、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材料并报送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公室。
8月15日至10月30日: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审核材料、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及将评审结果和有关材料上报自治区职改办公室。
卫生厅职改办地址:南宁市桃源路35号。
电话:0771—2802449。
五、评审收费与其他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字〔2006〕359号),每送评一名正高级职务资格需要交纳评审费450元、副高级职务资格需要交纳评审费380元。评审费须同材料一次性付清。
直接交款请到自治区卫生厅结算中心办理(1506室);需转帐请汇款至开户银行:南宁市工行王府井支行;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账号:2102108109249001620(请注明:职称评审费)。
附件:(通知及附件下载)
1.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
2.学籍档案证明(范本)
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免试审批表
4.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免试审批表
5.广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工作考核卡
6.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7月23日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