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省关于开展二〇一二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2-06-18 15:00
来源:卫生高级职称考试网 作者: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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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职办〔2012〕66号 关于开展二〇一二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职改办,自治区直属、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由于客观原因,今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会议还未能召开,为及时做
桂职办〔2012〕66号
关于开展二〇一二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职改办,自治区直属、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由于客观原因,今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会议还未能召开,为及时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部署如下: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
(一)申报评审范围和对象
1、凡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立人事劳动关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人事档案存放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且经所在单位考核,所在省(市、区)地级市以上职改(人事)部门确认的人员,也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除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资格。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评审程序
1、除另有规定外,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推荐、评审、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等基本条件和程序,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桂职办〔2000〕49号)执行。本地区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申报该地区该部门尚未组建的评审委员会的,应当参照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渠道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工作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2号)或《转发人事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非公有制企业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字〔1994〕2号)执行,其推荐、转正定职等条件和程序应按照桂职改〔2004〕2号文执行。
(三)评审时间安排
1、2012年4月为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准备和申报阶段。
2、5月至7月为各单位、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收集、审核、公示、审议、呈报材料阶段。
3、除中小学教师系列、会计系列等受国家统一部署的职称改革或考试安排影响的高级评审委员会外,教育、卫生、艺术、工程等系列的高级评审委员会应在8月底之前完成评审,其他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应在10月底之前完成评审。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由各市、各部门自行安排。
4、11月至12月为高级职称审批公布阶段,中、初级职称审批公布也应在12月前完成。
(四)评审结果的上报
1、全区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批按照职称信息化管理系统的要求上报。
2、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原则上要求按高级评审委员会的报批流程进行上报;未开展信息化评审的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在纸质报批时须同时报送电子数据,各市、各系列主管部门职改办做好登记备案,建立信息查询系统。
3、各市、自治区各部门、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改办完成职称审批程序后,应及时填写《2012年度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见附件),于2012年12月底前将电子版发送至自治区职改办邮箱:guangxizgb@163.com。
(五)评审工作要求
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评审时间安排,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各级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更改评审条件,降低评审要求。实际工作中,对重大评审政策把握不准的,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应按管理权限,与同级人社职改部门研究确定。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任何单方面对评审政策所作的修改调整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自行承担。
二、关于职称外语考试要求的问题
职称外语考试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改〔2007〕1号)的要求执行。
三、关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的问题
(一)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仍按照《关于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0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免试暂行规定》(桂职改〔2004〕4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职办〔2009〕93号)要求执行。
(二)申报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成绩证明材料报送的截至时间由各系列职改办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自行确定。
(三)已考试合格但未取得合格证书的申报人员,可提供网络打印的成绩单作为申报证明材料;如提供虚假成绩的,则按申报材料造假处理,依规处罚。
四、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问题
(一)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要求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二)2012年度自治区人社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将在全区启动新一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组织开展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选修科目培训,并发文明确培训工作的具体要求。
1、公需科目培训以各级人社部门为主。专业科目、选修科目培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培训为主。各级人才市场可根据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安排,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人员开展专业科目、选修科目培训。
2、各市、各系列职改办应做好继续教育登记及管理工作,建立数据库,并严格按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分级整理报送。从2013年开始各级职改办应以此作为依据审核继续教育方面的申报材料。
五、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问题
根据人社部、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2012年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待相关试点工作方案及配套文件的审批确定后将在遴选的试点市及试点单位实施。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试点市,应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申报及评审。
(二)其他非试点市在申报过程中,对无空缺或超比例的中小学教师岗位,应适度控制申报人数;评审过程中,应在去年控制的基础上,更加严格地控制评审通过率,减少评聘矛盾。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部门将加强对设有中小学教师高级评审委员会的各市的监督指导力度。
六、关于规范申报材料管理的问题
(一)各级职改部门将加大对个人申报材料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凡提供虚假申报证明材料的,将严格按照相应系列评审条件,给予规定年限内不得申报的处罚。
(二)参与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部门(单位)职称申报工作。各部门(单位)应明确审查责任人,建立责任制,签署承诺书,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证明符合申报基本条件、论文、业绩成果要求等材料的真实性方面严格把关,认真按照评审程序审查并出具单位鉴定意见。
(三)各市、县职改办,各系列职改办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重点查处对个别地区、个别行业出现的单位集体造假、职业造假行为。
(四)各级职改办应严格按照权限组织人员对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报送的评审结果进行集中审核。对出现不具备申报基本条件、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申报材料造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各级职改办有权决定对相应申报人员的评审结果不予报批。对情节严重的,自治区职改办将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通报。
七、其它事宜
以上未尽事宜,原则上参照2011年的做法执行,如有其他重大政策或要求,待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部署会议召开后,另行通知。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查看:广西省2012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文件 (责任编辑:lengk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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