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1)(桂职办[2005]1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临床医学专业主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临床医学专业主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从事内科、外科、麻醉科、妇产科、妇幼保健、儿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肿瘤科、急诊医学、康复医学等临床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临床医学专业主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独立承担专科查房工作,每年进行专科查房30次以上。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每年进行专科查房不少于20次。 二、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诊疗技术项目。 四、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熟练正确地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本专业人才,并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六、45岁以下(含45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临床医学专业主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中医专业主任中医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医专业主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从事中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康复科、传染病科、急诊科、肿瘤科、骨伤科、针灸科、推拿科、痔瘘科等临床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医专业主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二、师承人员,按国家有关文件件执行。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独立承担专科查房工作,每年进行专科查房30次以上。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每年进行专科查房不少于20次。 二、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练地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症的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诊疗技术项目。 四、根据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熟练正确地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中医专业专门人才,进行本专业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六、45岁以下(含45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中医专业主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中西医结合专业 主
评定标准:中西医结合专业主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运用中、西专业知识从事中西医结合临床医疗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西医结合专业主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系统学习中医1年以上,从事中西医结合技术工作,取得中西医结合副主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能独立承担专科查房工作,每年进行专科查房30次以上。在医院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每年进行专科查房不少于20次。 二、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和现代医学的理论、方法开展临床工作,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主持完成疑难危重病人的会诊和抢救工作。 三、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的能力,开展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种诊疗技术项目。 四、根据本专业发展需要,确定并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 五、熟练正确指导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工作,培养中西医结合专门人才,并进行学术报告或讲座每年3次以上。 六、45岁以下(含45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临床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中西医结合专业主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系列预防医学专业 主任医(技)师专业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预防医学专业主任医(技)师须精通本学科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有同行公认的独特技能,并形成优势,能解决和处理对专业发展有影响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和技术难点,专业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专业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从事公共卫生(含卫生防疫、卫生监督、传染病、地方病和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健康教育与促进、卫生检验、精神卫生、医院感染管理、意外伤害等预防保健)以及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预防医学专业主任医(技)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受单位通报批评或发生医疗差错未满1年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三、发生医疗事故未满3年的; 四、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未满3年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5周以上,在管理工作岗位的人员,每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不少于15周; 二、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主持完成技术密集、难度较高的专业工作,或复杂重大事件(事故)、疫情(毒情)的调查处理,全省性(大型)的专项研究、专项调查、疾病防治等工作1项以上; 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技术工作,精通本专业必须具备的各项技术,独立或主持完成本学科各项技术审查、评价验收、方案论证、鉴定等工作; 四、根据国家和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科研方向,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和承担本学科重大(要)科研项目的研究或将国内外最新技术应用于专业实践1项以上; 五、指导和审查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的研究课题设计、实验设计、专项调查、防治方案和科研总结;培养专门人才或带教研究生1名以上,并进行本专业学术报告或讲座3次以上; 六、45岁以下(含45岁)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县或乡(镇)卫生机构工作三个月以上(提交“广西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基层工作考核卡”)。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广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二、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获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者,获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称号。 三、获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四、属于本单位专业技术骨干。引进新技术、新成果应用于预防医学与卫生学或其他医学实践1项以上,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技术1项以上问题,提交有理论性的实例分析材料,并经卫生系列组织专家组鉴定认可。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必须以第一作者在医学、药学专业、化学分析类公开发行期刊(同时具有国内统一发行刊号CN/R和国际统一发行刊号ISSN)上,发表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的医学类核心期刊1篇以上)及文献综述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见附录一)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是符合上述条件规定,可申报预防医学专业主任医(技)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卫生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二。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