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粤卫函〔2015〕88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省直及委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精神,为做好201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 2015年10月8-9日为受理省直、委直属单位申报材料的时间,受理地点:省卫生计生委办公楼南座4楼会议室(广州市先烈南路17号);10月10日为受理各市、汕头大学医学院、广东医学院申报材料时间,受理地点:广州市第二工人疗养院(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广州市第二工人疗养院)。逾期不再受理。各市各单位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地点由各市各单位自定。 二、申报途径和范围 (一)我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公共卫生、药学、护理、医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多点执业医师应通过第一执业地点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已设有卫生专业高级评审委员会的中直、部属和省直单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在本单位所属评委会申报评审,如需委托我委评审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核同意。 (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原省人事厅《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有关规定执行。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评审按原省人事厅《广东省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粤人发〔2004〕22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五)根据我委《关于调整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函》(粤卫函〔2015〕102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复函》(粤人社函〔2015〕366号),今年在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农村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试点工作。我省14个经济欠发达地市(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及江门恩平市的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所(站)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评审,按《2015年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方案》(附件1)执行。(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