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2015年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方案 为加强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留住优秀专业技术人员,提高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粤卫函〔2015〕102号和粤人社函〔2015〕366号文相关规定,拟对2015年度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内容进行改革试点工作,评审具体方案如下: 一、资格名称 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农村基层卫生主任(中)医(药、护、技)师和农村基层卫生副主任(中)医(药、护、技)师。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省14个经济欠发达地市(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及江门恩平市的乡镇卫生院、计生服务所(站)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公共卫生、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不含县城或区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计生服务所(站)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上述人员在申报评审农村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在执行现行的资格条件(粤人职〔1999〕23号)及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申报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论文、著作条件。 1、申报副高资格的,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不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申报人员可提交论文或著作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条件; 2、申报正高资格的,需提交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 (二)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除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业绩突出之外,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副高资格的,在本单位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1项以上,达到县内领先水平,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2、申报正高资格的,在本单位主持完成本专业新技术、新项目推广应用项目1项以上,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考核认可。 (三)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申报人所提交《专业技术工作报告》中应反映申报人在任现职期间处理解决复杂疑难病例或其他问题的能力,并提交3份及以上《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附相关佐证材料(病案、入院证明、出院记录等)。 四、其他 上述人员申报农村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获通过的,需继续在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以上。 进入:2015年广东省卫生高级资格评审网上申报入口(9月1日至11日) 详情: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度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卫函〔2015〕881号。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