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17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省直有关单位、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科目(模块) 从2010年7月1日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人社厅发[2010]19号文有关规定报考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 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除执行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文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评聘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须参加3个及以上模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 2、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须参加3个及以上模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 3、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在地级以上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5个及以上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须参加4个及以上模块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 4、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的数量提供的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必须是人社部(原人事部)规定的14类中不同类别的模块合格证,同一类别的两个及以上合格证按一个模块计算。 5、2010年7月1日以前全国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仍然有效。 三、除执行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文规定的免试范围外,下列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可免试《计算机应用能力》: 1、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盲人医疗按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3、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离退休人员; 4、通过确认取得我省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所确认资格的职务的。 四、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或执(职)业资格(国家有规定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凡未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均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按规定提交合格证书(符合免考条件的除外)。 五、原我省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应用》合格证书只作为继续教育证明,不再作为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粤人发[2006]122号文有关计算机条件补充规定不再有效。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进步,推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学发展,更好地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评价服务,根据《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精神,经研究论证,决定对原有考试科目(模块)进行更新(详见附表)。 自2010年7月1日起,我部人事考试中心将按照更新后的考试科目(模块)提供有关考试服务。请各地各部门按照《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要求,积极做好相应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考试顺利实施。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人事考试中心联系。 附表: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类别(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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