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卫生检疫 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各单位根据国家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三、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护、技)师。 四、适用范围 (一)出入境卫生检疫(含医疗与公共卫生、护理、医学卫生检验、医技)专业:从事卫生检疫(含医疗与公共卫生、护理、医学卫生检验、医技)及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出入境食品卫生检验专业:从事食品卫生检验及科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申报副主任医(护、技)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获博士学位,取得主管(主治)医(护、技)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 获硕士学位,取得主管(主治)医(护、技)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 3. 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主管(主治)医(护、技)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报副主任医(护、技)师评审时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 1. 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励的主要获奖者,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励的主要获奖者。 2. 所从事专业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者,该专利已应用于实践,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副主任医(护、技)师资格。 六、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另行规定,由总局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要求适时调整。 (二)计算机要求 另行规定,由总局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要求适时调整。 分 则 七、出入境卫生检疫(含医疗与公共卫生、护理、医学卫生检验、医技)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副主任医(护、技)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具有本专业和相关学科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2. 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掌握本专业新版科技信息。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 必备条件 (1)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应用性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能按照国内外本专业新版技术信息和科研成果运用与指导本岗位专业工作。 (3)能全面应用国内外相关法规,正确开展本专业的有关工作;运用本专业知识,解决技术上较复杂的问题。 2. 任主管(主治)医(护、技)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科技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攻关项目和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的主持者。 (2)主持或参加拟定省部级行业发展规划、计划、技术规程、标准、办法、规范、实施细则。 (3)曾组织完成重大检验检疫项目。 (4)曾主持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等项工作并做出结果的综合分析,提出各种疫病防治措施。 (5)曾就省部级科技成果质量水平进行评价和鉴定。 (6)提出的适合全国或本地区检验检疫工作的重大技术方案,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包括:预防国外疫病传入的技术方案,停止或决定使用某种疫苗、药品,某种技术、方法;或引进某项重要技术项目。 (7)掌握国内外实验室检验检疫技术的新进展,改进、研制新的检验检疫技术标准;或曾对新发病、疑难病的病原或病因进行确认,查出检验检疫对象,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8)曾主持2种以上检验检疫技术的研究与发展。 (9)曾主持并参与口岸检验检疫技术操作的全过程。 (三)业绩与成果 任主管(主治)医(护、技)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 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主要完成者完成1项对检验检疫工作有促进作用的发明专利。 (2)作为主要起草者或完成者制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完成实用新型专利合计2项以上。 (3)作为主要起草者或完成者制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完成实用新型专利1项,撰写2篇有指导性的工作报告。 (4)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得厅局级科技成果奖3项以上,其中有1项以上为一等奖,至少要主持1项。 (5)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3项以上的检疫方法有创新,填补了检验检疫系统空白,经专家确认,能解决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的需要。 (6)在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2项以上出入境卫生检疫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在突发公共事件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中,主持解决关键技术、技术标准问题,对形成的有效控制方法(方案)起到关键作用,并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 2. 撰写下列论著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国际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家一级刊物或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5万字以上的编著、译著。 (3)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家一级刊物或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符合下列任两个条件、或任一个条件2项: A、在系统内部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B、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 C、获得省部级论文奖1次; D、独立撰写本系统专业教材一个章节以上; E、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八、出入境食品卫生检验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副主任技师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 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系统地掌握国内外食品检验标准和方法,掌握实验室管理办法,熟悉有关的国际法规,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 熟悉并能正确运用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熟悉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贸易业务知识及有关的国际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 必备条件 (1)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检验技术工作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的重大技术问题。在检验鉴定、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中成绩显著,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效益的较大科技成果,或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和技术著作。 (2)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协调能力,较系统地掌握并综合运用信息与本专业的检验技术,解决工作中的复杂问题,能指导下一级技术人员开展业务与科研工作。 2. 任主管技师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加者参加过国家或省部级科研课题或项目,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2)作为主要起草者制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合计2项以上。 (3)解决过检验工作中复杂的技术问题,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过2项以上技术难度较大的新开验商品或项目的工作,实际承担其中主要部分专项技术工作,并写出相应的技术报告。 (4)长期工作在检验检疫工作第一线,解决过3项以上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问题或对某些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有独到之处,并编写出相应的技术报告;或制修订过多项检验检疫标准、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效果显著。 (三)业绩与成果 任主管技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 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主要完成者完成1项对检验检疫工作有促进作用的发明专利。 (2)作为主要起草者或完成者制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完成实用新型专利合计2项以上。 (3)作为主要起草者或完成者制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完成实用新型专利1项,撰写2篇有指导性的工作报告。 (4)作为主要获奖者获得厅局级科技成果奖3项以上,其中有1项以上为一等奖,至少要主持1项。 (5)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3项以上的检验方法有创新,填补了检验检疫系统空白,经专家确认,能解决出入境食品卫生检验工作的需要。 (6)在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2项以上出入境食品卫生检验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7)在突发公共事件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中,主持解决关键技术、技术标准问题,对形成的有效控制方法(方案)起到关键作用,并获得厅局级以上表彰。 2. 撰写下列论著之一: (1)作为主要作者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在国际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家一级刊物或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5万字以上的编著、译著。 (3)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家一级刊物或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并符合下列任两个条件、或任一个条件2项: A、在系统内部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B、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 C、获得省部级论文奖1次; D、独立撰写本系统专业教材一个章节以上; E、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附 则 九、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十、获奖项目的“主要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其中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排名前15名,二等奖排名前10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排名前10名,二等奖排名前8名,三等奖排名前6名;厅局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排名前5名,二等奖排名前3名,三等奖排名前2名。“主要参加者”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十一、专利的主要完成者定义是:发明专利的有效排名原则上前4名,实用新型专利的有效排名原则上前3名。 十二、参与的研究及提供的论文、专著、报告、译著等均应属与检验检疫工作和对外贸易有关的范畴。其中,“主要作者”是指在论文、专著、报告、译著等论著中排名前3名。“主要起草者”是指在标准、规划等起草中排名前3名。 十三、取得明显(显著或重大等)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需得到厅局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申报评审时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十四、本评审条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leng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