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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职称评聘办法

时间:2015-09-30 23:08来源: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lengke 点击: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职称评聘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5〕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重庆市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委办发〔2015〕10号)精神,结合重庆实际,现将《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职称评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科医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建立和完善全科医生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制度,营造重医德医风、重临床实绩、重服务群众的良好氛围,为基层培养大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格全科医生,让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疑难杂症不出市区,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卫生计生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它作为当前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稳妥推进。

中 共 重 庆 市 委 组 织 部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职称评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84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一步发挥职称制度激励导向作用,健全人才向基层流动、向艰苦地区和岗位流动、在一线创业的激励机制,建立全科医生评价制度,拓展全科医生发展空间,关心全科医生切身利益,不断增强基层卫生人员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生(不含兼职人员)评聘重庆市卫生技术全科医生(基层)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全科医生(基层)职称〕。

  全科医生须注册全科执业范围,并经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

  第四条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五条 全科医生(基层)职称参照国家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和档次设置,分为员级:全科医士;助理级:全科医师;中级:全科主治(中)医师;副高级:全科副主任(中)医师;正高级:全科主任(中)医师。

  第六条 全科医生初级职称的取得须结合执业准入考试。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者,可分别取得全科医生员级、助理级职称。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生可提前1年报考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考试专业名称: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代码301、302〕,在国家合格标准基础上降低10分划定市合格线,达到市合格线的可取得重庆市全科医生(基层)中级职称。

  第八条 取得国家全科医学中级职称或重庆市全科医生(基层)中级职称者,可申报全科医生(基层)高级职称,评价采用考核答辩(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 评价工作

  第九条 组建重庆市卫生技术全科医生(基层)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基层)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研究制定《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基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以“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为目标,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评价、使用规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重点评价其解决临床实际问题、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将签约居民数量和结构、接诊量、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重庆市全科医生(基层)高级(含副高、正高)职称。对于达不到规定学历的全科医生,具备中专学历且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可申报全科医生(基层)副高级职称;具备中专或大专学历且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分别满30年或25年,可申报评审全科医生(基层)正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免考职称外语和计算机,不作科研和论文要求。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 全科医生(基层)职称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只在乡镇、社区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全科医生(基层)岗位。取得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基层)高、中级职称者,颁发全市统一的“全科医生(基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全科执业范围,在全市乡镇、社区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有效。

  第十四条 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在乡镇、社区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分别满10年、15年、20年,评定全科医生(基层)高级职称后继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者,事业单位无相应岗位的,其聘用可不受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 取得重庆市全科医生(基层)高级职称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服务满5年,交流到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者,符合卫生技术其他临床专业申报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转评同级别职称,晋升上一级职称时其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市外及本市市级、区县级单位引进具有高中级职称的全科医生,到岗即聘。

  第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可按规定的政策、条件、程序取得卫生技术其他临床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可同时注册专科执业范围。

  第十八条 全科医生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因素。加强全科医生经常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内容纳入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学习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发前已取得主治(中)医师、副主任(中)医师、主任(中)医师资格,并经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者,可相应认定全科主治(中)医师、全科副主任(中)医师、全科主任(中)医师资格。

  第二十条 2010年之前参加原重庆市卫生局组织的全科医生岗位培训合格人员,视为已完成全科医生转岗培训。

  第二十一条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或转岗培训的限制申报考评上一级全科医生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leng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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